我自己是覺得...第四點那邊,純粹經濟上損失,不知道要怎麼說
雖然是知道不應向甲丁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但是不知道怎麼論述比較完整...
當然其他部份也沒寫得很好啦
拜託大家幫我多多指教囉
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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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甲公司經營電信業務,乙與甲公司訂有網際網路業務租用契約,月租費三百元。丙漁船公司受僱人丁於漁船作業時,不慎鉤斷甲公司所有的海纜,導致乙無法上網,喪失與國外客戶的訂約機會,損失一百萬元。甲公司十二小時後修復海纜。請問:甲乙丙丁之間的法律關係?
擬答:
一、甲得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民法767條向丁請求賠償將海纜修復之費用及所失利益。
(一)丁於工作時不慎損壞甲公司所有的電纜,此過失行為侵害了甲公司對電纜的所有權。
(二)丁於工作時,不慎損壞甲公司所有的電纜,此損壞行為與甲公司因此斷網的結果有直接因果關係,係屬權利侵害衍生性的損害。
(三)綜上,依照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之標的應為受損害者的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故本題甲公司可向丁依照民法767及184第一項前段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二、甲得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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