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kino 于 2013-05-31 21:47 发表的 :
裁判上一罪=想像竞合=一行为犯数罪名=>67 年度第 10 次刑事庭庭推总会议决议=88台上4382=既判力扩张
学者认没有审判即不受既判所及
裁判字号: 71 年台上字第 2837 号
裁判日期: 民国 71 年 05 月 07 日
要 旨:
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之想像上竞合犯,系指行为人以一个意思决定发为一个
行为,而侵害数个相同或不同之法益,具备数个犯罪构成要件,成立数个
罪名之谓,乃处断上之一罪;此与行为人就同一犯罪构成事实,以单一行
为之数个举动接续进行,以实现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
一个罪名之接续犯不同,虽接续犯于犯罪行为完毕之前,其各个举动与该
罪之构成要件相符,但行为人主观上系以其各个举动仅为全部犯罪行为之
一部,而客观上,亦认系实施一个犯罪,是以仅成立一个罪名。
K大所说学者认为没审判即不受既判力所及--->这句话小弟不懂
267起诉不可分、审判不可分、有罪与有罪始具不可分,不一定原则,这都是学说跟实务的见解~
一行为数罪就如同67/10决议,但有否定说之见解~(参林钰雄P650陈师归纳2 2) 一行为数罪: 否定见解:想像竞合属裁判上一罪,侵害法益各别,本质上仍为数罪,其一部经谕知无罪,表示并无审判不可分关系,效力自不急于未经判决之他部----->这样的说法是因无罪而否定有罪与有罪始具不可分!!
小弟先下线洗澡~ 待会要去看布袋戏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