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77 个阅读者
命理服务》 数位论命馆 | 免费排盘 | 星侨易学 | 五术书籍 | 线上论命 | 影音论命 | 八字命书 | 星座分析 | 孔明神数 | 周公解梦 | fackbook 粉丝专页 |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damlee9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贴图天使奖 社区建设奖
头衔:                       &n ..                       &n ..
风云人物
级别: 风云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353 鲜花 x74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分享] 一 切 法 都 有 事 有 理

图 1.



※ 梦参老和尚讲述

一定要把法的义理辨别清楚,一切法都有事有理,有事相上修,有理相上修。
我们讲的是事相上修。理上皈依的三宝,是你自己本身具足了佛、法、僧,现在我们讲的是事,先不讲理。

有了智慧,世间一切的现象,你就能忍受得了。譬如别人以非理辱骂你,非理骗你钱,
骗你一两百万,乃至骗得你倾家荡产,你能忍受吗?你要欢欢喜喜地想:
「我的业障可消了,他替我消业障。」要是有这样的心,你当下就是菩萨,就是佛。
你有没有这样的心?你虽然不跟他打官司,往往也会抱怨几句:「他太坏了,这个人太坏了!」
这种情况是每一个人都会发生的,因此,你必须有这种智慧,能忍受。
凡是世间一切种种加害于你的,都能忍受。第一个观念,认为这是我过去业障所感的;
第二是认为这是帮助消业障,促使自己快一点成佛。你若能这样观想,也就心安理得。

我们皈依佛、皈依法了,就要观想一切事物都是无常的。既然是无常的,你才能看得破。
时间很快就过去了,我的困难、我的苦恼,一下子就过去了。
中国的儒教思想有一部分跟佛学很接近,他们劝人的时候就这样劝说:
「花开花谢,时去时来,福方慰眼,祸已成胎。」眼看着又升官,又发财,一切都顺利,
其实你的祸根就在这时候种下了;祸一来了,全部没有了。

我们看过去历史上,考上状元,一帆风顺,一直当到宰相,官当到极品了,
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一下子,或者得罪同僚,或者得罪皇帝,下头这么一攻击他,上头这么一发怒,
倾家荡产,你什么都没有,当下就光。所以,得也别高兴;失了,也不要悲哀。
「得何足慕,失何足哀」,得没什么好羡慕的,失了也用不着悲哀。「得失在彼,敬凭天裁」,
这个「天裁」,就是我们佛教所说的,你所做的业,业因如何,业果一定如何,
因果不爽,自然该受的,你就受了。你这样来分析,这样来认识,
一切事物无常,像幻化一样的,没有一坚固性,你就不贪恋了。

不贪恋的话,你就没有恐怖。平常这样观想的人,要是丢了什么,或者命没有了,
心想:「好了,我再转一段生死吧。那一段生死我可以升天,我可能到极乐世界去了,
可能在来生,我的罪就消了很多。」以这种观念离开这个世界的人,当然会得好处的,因为你不再痴迷了。

有些人当他得势或是升官、发财的时候,他六亲不认了,他不了解,这些是不常的,
反而傲慢得不得了。或者是他有学问,轻视没学问的;或是他有财富,
轻视穷人。这些都不可以,要把骄慢转成谦恭卑下。

例如说:战国时候,齐国的宰相晏子,为人非常的谦虚,小心谨慎,很怕说错话,
或做错一件事情。那时候的宰相,没有汽车可坐,他们都是赶着马车。给他驾驭马车的御夫,
就因他给宰相赶车,便骄傲得不得了。这位御夫的夫人,有一天在门缝,
看见他先生给宰相赶马车那种骄傲的样子,他太太叹气了。他回到家后,他太太要求跟他离婚。
他说:「为什么?我没有一点儿错,也没什么错事,你为什么要离婚?」她说:「因为你的行为。」
他说:「我有什么行为不好?」她说:「你给谁赶车?」他说:「给丞相。」
这一说,他那股骄傲劲儿又来了。她说:「你看见丞相是什么态度没有?」
他说:「没注意。」她说:「丞相坐在车里,谦恭谨慎。你给人家赶车,坐前面,
骄傲得趾高气扬,不得了了,不可一世。像你这样的男人,我跟你过一辈子太冤枉了。」

这虽然是个笑话,含义非常的深,大家想一想,没有什么可骄傲的。释迦牟尼佛为天人之师,
我们看他的弟子,佛所教化的玉皇大帝、梵天王,他面对一切众生施舍的时候,都谦卑屈下。
《地藏经》说得很清楚,国王、大臣、婆罗门、长者,如果他们布施的时候,
谦恭卑下地给六根不全的贫穷人,亲手布施,软言慰喻,说着很柔软的话安慰他们。
这样子才积福德,要是这样来做,你就是佛弟子。



虚拟的世界虚拟的心年轻的宇宙年轻的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4 08:5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365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