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L大~ 來插花一下~
的確C答案選項出的都不周密
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會影響丁之自訴。
因傷害為告乃之罪,而檢方僅具偵查權限,若檢方為不起訴,顯見甲有提出告訴,方可為不起處之處分。然不起訴處份尚未確定並無實質確定力,對丁依323l但書仍可提起自訴。
以上,小弟拙見~
下面是引用 Morris Liu 於 2013-05-07 13:25 發表的:
甲、乙、丙三人共同無故侵入丁之住宅內傷害戊,戊乃於告訴期間內向司法警察機關對甲提出傷害之告訴。關於戊所提出之告訴,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A)告訴之效力僅及於甲傷害部分
(B) 告訴之效力僅及於甲、乙、丙傷害部分
(C)告訴之效力僅及於甲傷害及侵入住宅部分
(D)告訴之效力及於甲、乙、丙傷害及侵入住宅部分
答案是B
沒事不要附答案 呵呵~
此題在於傷害為告乃之罪,需有告訴而後方具有起訴條件,才可提起公訴。
又侵入住宅為公訴罪,故檢方知有犯罪情形即可提起公訴。
此題說效力所及並非真正效力所及,而是具備提起公訴之要件。
所答案是b
以上,小弟拙見~
-----------上面說的有瑕疵,應該不貼合答案~ 呵呵~
告訴乃係請求追訴犯罪事實,而非針對犯罪行為人
故戊對甲提出告訴,乃係對傷害之犯罪事實請求訴追,故其效力仍及於犯傷害事實之乙丙。
若起訴效力,則及於犯罪事實之所有人及公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