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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第610與612條,請高手幫忙,條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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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as83004020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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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第610與612條,請高手幫忙,條文解析
請問版上民訴高手,可否幫我解惑一下
第 610 條
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以聲請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
由聲請監護宣告之人起訴或該聲請人死亡者,以監護人為被告;如該聲請人為監護人者,以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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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3-03 11:47 |
kai709
級別:
版主
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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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監護人的行為不失其效力,而非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行為.
2.受監護宣告之人,屬於民法上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為法律行為,自無訴訟能力.
但是,撤銷監護宣告之訴,受監護宣告之人有訴訟能力.
積極的人像太陽,照到那裡那裡亮;消極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每天開始寫國考日記即讀書進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進行國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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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3-03 17:34 |
luciferydog
級別:
小有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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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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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的自行解釋還請自行思考
1.第2項聲請人可能發現原來的受監護宣告之人其實是依法不必要受監護宣告,比如被該受監護宣告人欺騙了。此時就不能依第1項來進行訴訟程序,因為聲請人不能告聲請人,違反訴訟的對立性,此時為了保障聲請人的訴訟權,法律不能強迫她依第1項當被告,故第2項立法目的就是在解決當聲請人不能當被告時該如何處理的問題。
2.如果該聲請人為監護人,雖然條文是這樣寫,小的認為其實改成"如該監護人為聲請人"會比較好理解些,第2項有2種:
A由聲請監護宣告之人起訴:
本來依第2項前段應以監護人為被告,但如果當監護人就是聲請人的時候,又會變成聲請人告聲請人,又違反訴訟的對立性,故此時要以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因為聲請人認為要撤銷該宣告,此時可以推定受監護宣告之人是不願意的,因為如果她願意她自己會先依第1項來提撤銷監護宣告之訴,退1步言之就算她也願意撤銷,此時她在訴訟上就不會積極的主張不該撤銷,從而也不會使她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
B或該聲請人死亡者:
此時小的認為就沒有如監護人就是聲請人的必要,因為這裡的該聲請人死亡是指第1項的聲請人,既然是第1項的聲請人死亡,而要定誰為被告的問題,此時就不可能發生該監護人也死亡,因為監護人死亡就會另行產生新的監護人,而不會有因此不能定誰為被告的問題,由此可知,如該聲請人為監護人者,以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純以解決A的情形發生該如何處理的問題。
3.612第1項原則上是依610第1項來的,因為一般不是由聲請人提的撤銷監護宣告之訴大部分是受監護宣告之人自己提的,因為當受監護宣告之後,其權利影響非常大,該受宣告者其實就是法律上最直接受影響者,所以通常要設想給她救濟的權利,也就是610第1項之所設的主要目的,但是既然受監護人要爭執的就是自己不該受監護宣告,那麼如果還機械的認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既然依民法無行為能人所以就沒有訴訟能力,就會在程序一開始就阻礙限制了受監護宣告人起訴的權利,也就是說她必須先找法定代理人才能為訴訟行為,可是她要追求跟爭執的就是她有能力為民法的法律行為等,如果訴訟一開始法律就認為她沒有,那麼其實會不當限制她的訴訟權,其道理就在於如果他真的沒有訴訟能力,那麼在為各該訴訟行為的時候因其沒有訴訟能力導致影響整個訴訟程序的進行或者影響他自己的訴訟權利的時候,法院只要下她敗訴的裁判就夠了,也就是本案的敗訴剛好就是同時表明了法院認為她沒有訴訟能力(就是他本該受監護宣告),而不該在訴訟程序一開始的時候先要求由法定代理人來為訴訟行為。如此才能避免過度的限制(憲法的比例原則,從一樣有效的手段中選對權利限制最少的)
4.而在610第2項後面如....情形發生時,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如上述1.A之情形,假設受監護宣告之人是沒有訴訟能力(就是說她該受監護宣告)此時如果真依612第1項規定而認為她應該有訴訟能力,那麼反而是可能有爭議的,因為萬一真的她沒有訴訟能力而不知道該如何防禦或適時的提出正當的訴訟行為,導致原告勝訴那麼她不是又變成跟真實狀態不符合的情形,又必須由他人來聲請使其再受監護之宣告,徒然造成訴訟不經濟,所以此時就必須準用585第1項後段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訴代以避免造成程序上的不經濟。
以上純為小弟自己的猜想,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3-03-14 22:42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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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3-03-14 22:21 |
a561825008
級別: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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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監護人的行為不失其效力,而非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行為.
2.受監護宣告之人,屬於民法上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為法律行為,自無訴訟能力.
但是,撤銷監護宣告之訴,受監護宣告之人有訴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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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13-05-07 0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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