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audia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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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啦] 「所得税法」修正
行政院会10日通过「所得税法」第17条之4修正草案,将函请立法院审议。
行政院长表示,本次所得税法之修正,系为符合司法院释字第705号的解释意旨,对于纳税义务人捐赠非现金财产,定明其申报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金额之计算标准。请财政部积极与立法院朝野党团沟通,以期尽速完成修法,以符合宪政体制。
财政部指出,民国92年之前有许多公共设施保留地,当时即有人低价卖给高所得者,高所得者再捐赠给地方政府抵税,依当时的公告现值可抵40%,因而产生套利行为。后经大法官会议作出解释,为因应大法官解释意旨,针对此现象拟具本修正草案。
「所得税法」第17条之4修正要点如下: 增订纳税义务人、配偶及受扶养亲属以非现金财产捐赠政府等,纳税义务人依本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1规定申报捐赠列举扣除金额之计算,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实际取得成本为准;其未能提出取得成本之确实凭证,或该非现金财产系受赠或继承取得,或因折旧、损耗、市场行情或其他客观因素,致其捐赠时之价值与取得成本有显着差异者,由稽征机关依财政部订定标准核定之,并授权财政部参照捐赠年度实际市场交易情形订定标准,俾符合租税法律主义,并防止租税套利,维护租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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