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小客车驾驶沿罗斯福路北向南行驶至基隆路口右转时,其右侧车身与沿同路同向直行之李姓重机车驾驶擦撞,李姓机车驾驶因而摔车受伤;台北市鉴定会及覆议会均认为:陈姓小客车驾驶右转弯未让右后方直行车,要负全部的肇事责任;而李姓机车驾驶因对方突然转向反应不及,无肇事责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判决转向之陈姓小客车驾驶因过失伤害责任,处有期徒刑3月;台湾高等法院则改判陈姓驾驶有期徒刑4月。
许多民众申请事故鉴定时都会主张:「明明我已先转弯,是对方未减速或慢行而直接来撞我,为什么我要负全部肇事责任,要赔偿对方?」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第1项第7款「汽车行驶至交岔路口,转弯车应让直行车先行」规定,在95年以前是「转弯车应让直行车先行。但直行车尚未进入交岔路口,而转弯车已达中心处开始转弯,直行车应让转弯车先行」,所以很多民众还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观念。另外,交通局亦指出事故肇因驾驶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规定让车」占20%,为比例最高者,显示驾驶人普遍缺乏「转弯车必须让直行车」的观念。
应怎么做才确定转弯车有「让」直行车呢?一个简要的原则是:转弯车应等同向或对向无来车或来车距离尚远才可转弯,不可抢先在直行车之前转弯,以免撞及直行车或被撞。鉴定实务对转弯车会课予至少70%的责任,如直行车无超速情形,转弯车则负100%责任;法院对此类转弯疏忽之刑度亦不轻。
交通局特别呼吁驾驶人:转弯车应让直行车是没有例外、没有条件的,因此,车辆要左、右转弯时一定要先让后方直行车先行并应打方向灯,确认不会与同向车辆擦撞后才可转向。左转待转时,也要让对向来车,否则被撞后,还要负全部肇事责任,到时后悔也来不及。
- 发布机关:台北市政府交通局
- 发布科室:交通安全科
- 发布日期:201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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