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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要补充的是:

国考题目会这么考,也许意识到本条有可能有适用上的争议,正如sierfa大大所意识到的,如果当事人结婚存续100年,那要100年离婚后再1年才能消灭时效,那么跟时效制度本旨不会差距太大吗??而且跟197的短期时效意旨是否相冲突??

不过小的以为,解题首先应该将该条适用方法,或目前实务学说已经如何操作的方法,先交代一下,尔后再提出批评或不同意见,否则如直接写该条应该怎样适用,结果实务学说目前都不这样适用,纵然您的理解是正确的,可却没有打中要害,没有就目前通说实务的错误或盲点提出何以错误的理由,可能就没有写出争点再突出正确见解的效果,可能就会少拿一些分数。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0 21:24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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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已明示夫妻间权利,而楼上网友所引判决主旨就已经清楚说明

要旨: 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条规定妻因劳力所得之报酬为
特有财产,此之妻因劳力所得之报酬,除报酬本身外,以报酬所购买之物
或其他变换之物亦属之。

这个不当得利之请求权源乃基于已删除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条所示:

为维护妻之特有财产而来,也就是第一四三条所谓:夫对于妻或妻对于夫之权利.

而题目所给的请求权源,并非基于夫妻关系而来,无特定身份之限制,

就只是夫妻间相互殴打而来的侵权行为,

且亲属法亦末规定夫妻间相互殴打,于夫或妻有何权利可得主张,

自然适用于197I的短期二年时效....

再者,条文所示:于婚姻关系消灭后一年内,其时效不完成。

所谓时效不完成,系指原请求权源不能于离婚后一年内罹于时效,

即保留夫妻关系存续中所生权利,于离婚后一年内仍得行使,

藉此保障夫妻之权益免于婚姻上之隐忍而丧失,

而所谓罹于时效,并非指请求权消灭,而是指抗辩权的产生,

就题目详尽而言,可以请求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惟对方亦得主张请求权罹于时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0 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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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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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L大指教,小的仍提出不成熟的意见敬请指导。
1.『那干脆废掉143就好了啊』
(1)废不废143条不是本题要讨论的问题,本题讨论的是143如何运用,与废不废条文
    无直接关系,但小的觉得无废条文的必要。
(2)而是否应诉诸违宪,小的也觉得不是本题要讨论的事。

2.『如果要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应该要有明文规定,比如139』
那143条不就是明文规定吗?小的不懂大大所指为何?

3.『另外时效不完成制度本来就是时效消灭的限制规定........』
(1)143条为时效制度的例外规定,这是目前小的与大大共同的意见。小的的观点认为,法律解释及适用时原则的适用及解释应从宽,例外的适用及解释应该从严,以避免例外排挤原则。所以结论上难免会跟大大相左。
(2)大大要小提出学者对143条的见解,未免太难为小的了,小的只是一介莽夫,那里知道哪位学者讨论过?只是小的翻书时也只看到学者对这一条作文义解释而已,也没提出像大大所说的反对意见,所以才请教大大出处为何以利拜读。而且小的在本篇一直提出的都是自己的看法就教,大大要小的只找出学者的意见,那我可能要三五年的时间,不如还是请大大指导小的,大大所指的学者意见出处为何吧!先在此谢过。

4.大大最后一段的指示,小的又再重头仔细读过一遍。
就该案事实,最高法院应判何人胜诉,小的没有意见。
但就民143条的解释,小的的确不同意。
难道对最高法院的判决、判例不能有意见吗?
再者,143条的要件在于:『于婚姻关系消灭后....』,本件事实:『两造之婚姻关系迄仍存续』,为什么有143条的适用及讨论?也是小的质疑之处?


以上,仍然是小的个人意见,敬请指教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12-07-20 23:01重新编辑 ]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0 2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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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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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k大指教:
  其实小的也有同样的问题,143条所指的『权利』内容为何?
从条文上来看,应该是指基于夫或妻身份所发生之权利。
但参考王师及郑师的书上谓:只需夫妻间相互之权利即可,其权利发生原因为何在所不问。
由书上来看,似乎又指不以基于夫妻关系始能发生之权利为限。因此,虽是侵权行为仍属143条所指权利。

不知k大如何论证,143条所指的『权利』内容为何?

谢谢指教。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0 22:03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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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2-07-20 22:0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请k大指教:
  其实小的也有同样的问题,143条所指的『权利』内容为何?
从条文上来看,应该是指基于夫或妻身份所发生之权利。
但参考王师及郑师的书上谓:只需夫妻间相互之权利即可,其权利发生原因为何在所不问。
由书上来看,似乎又指不以基于夫妻关系始能发生之权利为限。因此,虽是侵权行为仍属143条所指权利。

不知k大如何论证,143条所指的『权利』内容为何?

谢谢指教。

参考前司法院长施启扬的民总第352P

143要件如下:

1.夫对妻或妻对于夫的权利:本条消灭时效的客体以夫妻相互间的权利为限,始有其适用....夫妻间权利以财产上的请求权为限...

2.夫妻关系存续中所得行使的权利:....其立法精神重在因婚姻关系存在,以致双方不便行使权利.....

具备此要件,夫对妻或妻对夫权利的消灭时效,至婚姻关系消灭后一年内,其时效不完成....
-------------------------------------------------------------------------------
就法律原理来看

侵权行为请求权与其时效规定都在债总篇,而143条是规定在民总篇,就一般法律原则,

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而债总规定优于民总规定,正如同债各规定又优于债总规定一样

而民总属开放性规定,亲属篇漏未规定由民总补充是谓合理,但将侵权请求(债总)套上亲属间权利,并拿来适用民总规定会不会太离奇?

而上篇判决为何适用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原条文规定内容系夫妻间方能产生之权利,惟条文本身不具备请求权性质,

只能利用不当得利来请求返还

其二

条文明示夫对妻,即表明了这是因身份而产生之权利,而侵权行为并不要求具备婚姻身份

在本题所示,夫妻间伤害,并不在亲属篇规定的范围,自无产生所谓夫对妻或妻对夫之权利存在,白话讲,脱开亲属未规定就普通二个人啊,

你路人甲伤害184I 197 凭什么夫对妻伤害就会变成184I 143 ?

总结以上,书上也说是夫妻相互间之权利,限缩解释将夫妻间权利,解释为须具婚姻身份方能产生之权利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0 22: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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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到143的操作方式都是不论原来请求权是否已经时效进行到什么地步,比如197时效2年,如果自知有损赔时起已经过了3年,此时仍然时效不完成,要至各该条规定的期间完成后才完成,比如140、141都是6个月,142、143是1年,以上是目前通说实务的操作方式。

2.如果你要例外从严,那你就要一贯,就必须140到143的操作方式都一致,因为你所说的从严并不会只在143发生而140~142没有发生。为什么我反覆提到这个140~143,这是因为立法者是这样一体设计的(也许可能是抄外国法的),所以他们设计的时候就是一致的,故通说实务也就都这样操作。

3.当然可以有不同意见,而且小的认为您的意见想法上很有道理,可是实务怎么操作是一回事,不能因为您不同意见,就无视实务怎样操作,否则大家都有不同意见,难道要国考老师都给高分吗??法律学必然会有不同意见,相对的也一定有脉络可循,在主干之下有不同意见,这是很正常的,但在主干就各说各话莫衷一是,那法律如何能操作?所以写考题时把正反意见都写出来,而不能仅写自己认为对的见解,否则难以判断你明白另外见解的优劣点吗??如此又怎能充分评价你的个人见解??比如反对说的优点正好克到你支持见解的致命缺陷,而你不写反对说,等于把所支持见解缺点陷于诲暗不明之地,既让老师以为你可能不知道该说的致命缺点,又失去自己加以答辩补充的机会!

4.另外143的权利原则上当然不是亲属法上纯粹基于身分所生的权利,因为消灭时效的规定原则上只适用于财产法,其实民法总则基本上应该是财产法的总则,跟身分法有相当大的出入,反之纯粹基于身分法所生之权利有没有消灭时效的适用,要本于身分法的规定来判断。

5.最高判决请求权时效消灭不消灭的标的是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跟身分法的请求权无关。

6.为什么我要说143不如废掉,因为如果依大大的见解,那么有必要延长那几个月吗????如依大大的见解只适用于尚未完成的,那么会要用到143的只有于婚姻关系消灭后时效未满1年的情形,那么其实就比原来的时效只多不到1年而已,这样的好处在哪里呢????更重要的是143的立法理由是因为婚姻导致夫妻不便行使请求权,那么只要婚姻存续中,这个不便的事由是一直存在,为何要区分已经完成跟没有完成而去分别可以适用143跟不能适用143,如果这样区分不是跟143的立法本旨有违,那么是不是有违平等原则,那与其这样区分不如废掉,还比较合乎平等原则!


最后在143最常举的例子就是夫打妻,建议可以多上网查查相关资料,或是实务见解,如查教科书要注意教科书的例子与其他不同学者的见解。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2-07-20 23:54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0 23: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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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L网友指教,小弟受益良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1 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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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小的强调,本题可能亦有争议,既然国考会考代表有可能学说有不同意见,也许有学说与大大们的想法相同。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1 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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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赞成本题是有争议性。
所以藉由提出不同观点及问题来请大大们指教。
感谢两位大大指教,受益良多。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7-21 09:29 |
ugrsn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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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大大的指教,以后我写考题不会只写一个见解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07-23 0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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