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吴巡龙检察官的行为深表遗憾 最高法院新闻稿
检察官是行使检察权的国家官员,提出证据来证明被告犯罪,是检察官应尽的责任,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在审判庭中检察官与被告是对等的当事人,武器应平等,法官则是中立的裁判者,负责审酌检察官提出的证据,如有罪的证据已经足够,就依法定罪,证据不足时则应本于「无罪推定」原则,判决被告无罪,这是法治国原则的基本内涵。法院不能在检察官举证不足时,为检察官补位,接续检察官应尽的责任而依职权调查不利被告的证据,因为检察官有指挥警调机关调查证据的公权力作后盾,相较于被告个人的孤立无援,在程序法上的武器显不对等。为了让被告不至于没有防卫能力,有罪的人不至于被过度处罚,才有「无罪推定」、「检察官负举证责任」等规定,并对重罪嫌疑的被告,强制有律师或公设辩护人为被告辩护,这些规定的目的,无非在避免剥夺被告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并保障人民受到公正合理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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