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9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aokao2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行政法问题
1.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事服务机构合约(以下简称医事服务机构合约)之法律救济途径,下列何者正确? (A)医事服务机构合约系全民健保各别医事服务机构之间所缔结之契约(B)医事服务机构合约所生履约争议,经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审议后,得迳向高等行政法院请求救济 (C)医事服务机构合约之法律性质为私法契约 (D)医事服务机构合约所生履约争议,经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审议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7 22:39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医事服务机构合约所生履约争议,并不是行政处分对人民不利,而是公法上契约的争议,所以并不需要经过诉愿程序。
只是因为全民健康保险法有相关规定并须先经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审议,审议之后如相对人仍不服始向行政法院提出给付诉讼。
所以B原则上是正确的。

2.司法机关原则上只能做合法性审查,而不能做适当性审查。所以只要没有违法,原则上就不能由司法机关审查并加以撤销或变更。

3.行政规则不是法律,因为行政规则并没有得到法律的具体授权(可能明显违背法律保留),此外也没有都对外公告发布(人民如何知道并预期??),如果行政行为都必须受此拘束的话,那人民的权利如何保障,也根本违背了依法行政的目的。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8 18:57 |
kaokao2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经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审议(诉愿先行程序),不是还要先去诉愿才能提诉讼吗?   所以"迳"向高等行政法院请求救济,是错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8 22:3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经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审议不一定要诉愿,要看原告不服的标的为何???
如果是请求撤销行政处分或课予义务,才要经诉愿程序,其他的诉讼法律没规定要先经诉愿程序。

你不要用背的方式学习,你只背到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审议是诉愿先行程序,却没理解,精确的说该审议同时是诉愿先行程序另外同时也是给付诉讼的法定要件,而提起给付诉讼不必经诉愿,所以该审议有时是诉愿先行程序有时并不是!

而你必须要判断何时系诉愿先行程序何时不是,判断的标准就是究竟是不是应提起撤销或课予义务诉讼!

所以提了审议就可以迳向行政法院提给付诉讼在本题当然是对的(之前我的答案明明是这个意思,怎么你还是会有B是错的的想法?)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9 01:11 |
我爱布布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应该这么说吧

诉愿的客体是"行政处分"

而行政诉讼的客体除了"行政处分"外,尚包括其他"公法上争议"

如一楼所述
医事服务机构合约所生履约争议,并不是行政处分对人民不利,而是公法上契约的争议,所以并不需要经过诉愿程序。
只是因为全民健康保险法有相关规定并须先经全民健康保险争议审议委员会审议,审议之后如相对人仍不服始向行政法院提出给付诉讼。


并非所有的行政处分皆须"诉愿先行(前置)"
例外如
A经听证的行政处分(行政程序法109条参)
B交通裁决事件(1010906后直接向地方法院行政诉讼庭提起)
C公务人员保障法之复审(像保训会提出>>等同诉愿)(72条参)
D教师之申诉再申诉(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教师法33条参)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09 21:26 |
kaokao24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恩恩 了解了,谢谢两位的回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6-10 22:1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176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