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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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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
d关于刑法第二条从新从轻原则,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保安处分适用从新从轻原则 (B)依据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第一○三号解释之意旨,行政法令之变更致影响犯罪之构成或刑罚之轻重时,适用从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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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21:05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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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从旧从轻
B释103是说行政法令之变更致影响犯罪之构成或刑罚之轻重时"不"适用从新从轻原则
C(三)刑法第二条第一项但书所称之法律。系指"实体法"而言。程序法不在
    其内。原呈所举两例。在旧刑事诉讼法有效时期。其告诉已不适法
    。或告诉人已经合法撤回告诉。不能因新刑事诉讼法之施行而变更
    。此与适用刑事诉讼法施行法第二条无关。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0 22:35 |
TJQAZ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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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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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补充~
保安处份有分拘束人身自由与否??
拘束---同楼上大大~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适用裁判时之法律-->一律采从新原则
释字第 103 号见解,刑法第二条所谓法律有变更,系指处罚之法律规定有所变更而言。
行政院依惩治走私条例第二条第二项专案指定管制物品及其数额之公告,其内容之变更
,并非惩治走私条例处罚规定之变更,与刑法第二条所谓法律有变更不符,自无该条之
适用。----->即行政法令之变更非属刑法第二条之法律有变更而不适用从新从轻原则。
不才看法,此解以释字103号解释意旨而言是没问题。若非,则有疑问??


没人性的出题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1 1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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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可能又是考古题

大概是在刑法第2条还没修正前出的,所以他才会这样写"关于刑法第二条从新从轻原则"。

修法后第2条才变成从旧从轻!

而修法以前保安处分完全是从新。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4-21 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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