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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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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绪论问题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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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12-03-28 13:10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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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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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第335条
抵销,应以意思表示,向他方为之。其相互间债之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按照抵销数额而消灭。
前项意思表示,附有条件或期限者,无效。

有学者认为,条件之附加经过相对人同意或由其决之,则无生有害相对人利益之疑虑,从而应允许该单独行为附加条件.
又不许附条件之法律行为,如附以条件时,不能一概认为法律行为全部无效,应视行为之性质,参酌民法第111条之规定订其效力,并与叙明。

2.其他三个选项是错在哪里?
A.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因其意思欠缺, 致其效力受影响时, 其事实的有无, 应就本人决之.
-->民法第105条
I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诈欺、被胁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响时,其事实之
有无,应就代理人决之。(应就代理人决之)
B.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因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 致其效力受影响时,其事实的有无, 应就相对人决之.
-->同上, (应就代理人决之)
D.代理人的代理权系以法律行为授与者, 其意思表示, 如依照本人所指示的意思而为时, 其事实的有无,应就代理人决之.
-->民法第105条
II 但代理人之代理权系以法律行为授与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为时,其事实之有无,应就本人决之。(应就本人决之)

3.那其他三个选项是错在哪里?
A.均可对之为有效的承诺
C.要约的引诱必须在到达相对人前撤回, 始具撤回的效力
D.要约的内容无须可得确定
这题就单纯考法条,民法第153条, 第154条.

4.关于公司解散的效力,公司法第211条第二项:公司资产显有不足抵偿其所负债务时,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条办理者外,董事会应即声请宣告破产. 法条中没有写道公司解散时会发生破产的形式,所以,公司解散与破产并无关连.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12-03-29 14:49 |
e19840111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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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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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许附条件之法律行为,主要分为下列二种
①违背善良公序等公益性质
②妨害相对人私益,主要为形成权之行使,因形成权之行使贵在迅速明确
  (形成权:因一方当事人之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直接发生、变更或消灭)
  抵销权为形成权之一种。
  违反形成权行使不得附条件之法律效果,原则上为无效,例外得相对人同意,则条件有效(因为保护私益)
2.指§105条代理行为之瑕疪
3.要约的引诱,指引诱他人向表意人为要约。
要约则是以订立契约为目的之须受领意思表示,内容确定或可得确定,因得相对人承诺而使契约成立。
要约的引诱与要约之最大不同处在于, 在要约中,要约人有受要约拘束之意(参考民§154I本文);
要约之引诱则无此拘束力,表意人保有最终决定是否缔约的权利(民§154I但书)。


[ 此文章被e19840111在2012-03-31 14:5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29 15:04 |
aibasho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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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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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上面两位大大的回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2-03-31 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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