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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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區: 國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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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第335條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有學者認為,條件之附加經過相對人同意或由其決之,則無生有害相對人利益之疑慮,從而應允許該單獨行為附加條件. 又不許附條件之法律行為,如附以條件時,不能一概認為法律行為全部無效,應視行為之性質,參酌民法第111條之規定訂其效力,併與敘明。
2.其他三個選項是錯在哪裡? A.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因其意思欠缺, 致其效力受影響時, 其事實的有無, 應就本人決之. -->民法第105條 I 代理人之意思表示,因其意思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之 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應就代理人決之) B.代理人的意思表示, 因明知其事情或可得而知其事情, 致其效力受影響時,其事實的有無, 應就相對人決之. -->同上, (應就代理人決之) D.代理人的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 其意思表示, 如依照本人所指示的意思而為時, 其事實的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 -->民法第105條 II 但代理人之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意思表示,如依照本人所指示之意思而為時,其事實之有無,應就本人決之。(應就本人決之)
3.那其他三個選項是錯在哪裡? A.均可對之為有效的承諾 C.要約的引誘必須在到達相對人前撤回, 始具撤回的效力 D.要約的內容無須可得確定 這題就單純考法條,民法第153條, 第154條.
4.關於公司解散的效力,公司法第211條第二項: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法條中沒有寫道公司解散時會發生破產的形式,所以,公司解散與破產並無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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