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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务人员之消极资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 一、未具或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二、具中华民国国籍兼具外国国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三、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四、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夺公权尚未复权。 八、受监护或辅助宣告,尚未撤销。 九、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 公务人员于任用后,有前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应予免职;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应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任用后发现其于任用时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应撤销任用。 前项撤销任用人员,其任职期间之职务行为,不失其效力;业已依规定支付之俸给及其他给付,不予追还。
积极资格你考上的话就都符合~ 所以你考上任用方面是没问题的~
至于不佳纪录~会跟这你走~ 还有公务员犯罪可是会加重的~ 人不是圣贤,难免犯错,要记取教训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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