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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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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酒驾非一律有罪 VS 法律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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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12-02-22 11:42 |
TJQAZ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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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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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篇再告诉我门,遇到贵人对人生有多重要~~ 呵呵~~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22 15:21 |
apple佳佳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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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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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结论~~律师的强弱让被害人的被保护程度会有所不同...
慎选律师相当重要~~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22 1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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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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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我怎么进来都看不到什么,只看到这一篇文头,其他篇都看不见。而且只有回覆时才可看到内容??
系统不稳吗??

楼上大大所言~~
让我想到股市一句话,好的老师带你上天堂。
哪有好的~~~   都嘛是地狱   呵呵~
所以股市有老师~~代买卖股---->本身就是笑话
不过还是有人跟~~~

回覆测试!!!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22 16:30 |
om5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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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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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篇判决重点在于法官采用:
1.信赖原则
2.相当因果关系说
信赖原则判决已说明不再赘述,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实务上目前所采用,简单一点说就是"酒后驾驶非车祸发生唯一因素"就不符合"相当因果关系",说白一点就是"在正常情形下,此一车祸仍然会发生"就与酒驾无关.
判决上所谓"即使被告并未喝酒且未超速,亦将 因告诉人周志华于夜间自不容易注意之角度逆向侵入来车道,瘁不及防,而无法 避免与告诉人周志华之车发生撞击"就是这个道理.
所以只要能证明"在正常情形下,此一车祸仍然会发生",就与酒驾无关.反倒是信赖原则所采用条件反而严格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01 0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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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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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我来忏悔~ 呵呵~ 乱很大~

下面是引用 kino 于 2012-02-26 14:5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08397
  0 号令增订第185-1~185-4、186-1、187-1~187-3、189-1、189-2、190-1
  、191-1、224-1、226-1、227-1、229-1、231-1、296-1、315-1~31
  5-3 条条文及第 16 章之一;并删除第 223 条条文

酒驾88年才增订

若依现行法,酒驾是有滴~ 过失伤害部分仍可采此否决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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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01 17:57 |
gen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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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 吴镇宇   表情

再这样下去只会成为台湾的特产(酒驾)!!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01 21:13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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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om5776 于 2012-03-01 09:4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实这篇判决重点在于法官采用:
1.信赖原则
2.相当因果关系说
信赖原则判决已说明不再赘述,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实务上目前所采用,简单一点说就是"酒后驾驶非车祸发生唯一因素"就不符合"相当因果关系",说白一点就是"在正常情形下,此一车祸仍然会发生"就与酒驾无关.
判决上所谓"即使被告并未喝酒且未超速,亦将 因告诉人周志华于夜间自不容易注意之角度逆向侵入来车道,瘁不及防,而无法 避免与告诉人周志华之车发生撞击"就是这个道理.
.......



何为正常情形!?这是假设语气,应该不适用在相当因果(事实之原因与结果)!
-------------以上仅为敝人之想法!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2-03-01 23:05 |
om5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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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2-03-01 23:0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何为正常情形!?这是假设语气,应该不适用在相当因果(事实之原因与结果)!


哈!使用不是法律人的用语,反倒是越描疑问越多,如果引用判例,约莫不会让人误解!

敬覆各为大大,多谢赏赐,互研成长,无所谓对与错,就连法官的判决都会被发回呢!

裁判字号:76年台上字第192号
案由摘要:过失致人于死
裁判日期民国 76 年 01 月 16 日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册(民国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4 页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册(民国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8 页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选辑 第 8 卷 1 期 407 页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国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4 页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汇编-民国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24-25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14 条  ( 58.12.26 ) 
                   中华民国刑法 第 14 条  ( 81.05.16 )

 要       旨:
                  刑法上之过失,其过失行为与结果间,在客观上有相当因果关系始得成 
                  立。所谓相当因果关系,系指依经验法则,综合行为当时所存在之一切事
                  实,为客观之事后审查,认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环境、有此行为之同一
                  条件,均可发生同一之结果者,则该条件即为发生结果之相当条件,行为
                  与结果即有相当之因果关系。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条件存
                  在,而依客观之审查,认为不必皆发生此结果者,则该条件与结果不相
                  当,不过为偶然之事实而已,其行为与结果间即无相当因果关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02 10:06 |
TJQAZ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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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乱滴~

例:
甲数学很好所以是全班第一名
若非数学很好~甲也不会是全班第一名
若不算数学此科~甲会是全班第一名吗??

.................
乱乱来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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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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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04 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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