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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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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酒駕非一律有罪 VS 法律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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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12-02-22 11:42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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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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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再告訴我門,遇到貴人對人生有多重要~~ 呵呵~~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22 15:21 |
apple佳佳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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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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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結論~~律師的強弱讓被害人的被保護程度會有所不同...
慎選律師相當重要~~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22 16:13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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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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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我怎麼進來都看不到什麼,只看到這一篇文頭,其他篇都看不見。而且只有回覆時才可看到內容??
系統不穩嗎??

樓上大大所言~~
讓我想到股市一句話,好的老師帶你上天堂。
哪有好的~~~   都嘛是地獄   呵呵~
所以股市有老師~~代買賣股---->本身就是笑話
不過還是有人跟~~~

回覆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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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2-22 16:30 |
om5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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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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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篇判決重點在於法官採用:
1.信賴原則
2.相當因果關係說
信賴原則判決已說明不再贅述,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實務上目前所採用,簡單一點說就是"酒後駕駛非車禍發生唯一因素"就不符合"相當因果關係",說白一點就是"在正常情形下,此一車禍仍然會發生"就與酒駕無關.
判決上所謂"即使被告並未喝酒且未超速,亦將 因告訴人周志華於夜間自不容易注意之角度逆向侵入來車道,瘁不及防,而無法 避免與告訴人周志華之車發生撞擊"就是這個道理.
所以只要能證明"在正常情形下,此一車禍仍然會發生",就與酒駕無關.反倒是信賴原則所採用條件反而嚴格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01 09:49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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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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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我來懺悔~ 呵呵~ 亂很大~

下面是引用 kino 於 2012-02-26 14: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8397
  0 號令增訂第185-1~185-4、186-1、187-1~187-3、189-1、189-2、190-1
  、191-1、224-1、226-1、227-1、229-1、231-1、296-1、315-1~31
  5-3 條條文及第 16 章之一;並刪除第 223 條條文

酒駕88年才增訂

若依現行法,酒駕是有滴~ 過失傷害部分仍可採此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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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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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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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01 17:57 |
gen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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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 吳鎮宇   表情

再這樣下去只會成為台灣的特產(酒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01 21:13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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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om5776 於 2012-03-01 09:4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實這篇判決重點在於法官採用:
1.信賴原則
2.相當因果關係說
信賴原則判決已說明不再贅述,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實務上目前所採用,簡單一點說就是"酒後駕駛非車禍發生唯一因素"就不符合"相當因果關係",說白一點就是"在正常情形下,此一車禍仍然會發生"就與酒駕無關.
判決上所謂"即使被告並未喝酒且未超速,亦將 因告訴人周志華於夜間自不容易注意之角度逆向侵入來車道,瘁不及防,而無法 避免與告訴人周志華之車發生撞擊"就是這個道理.
.......



何為正常情形!?這是假設語氣,應該不適用在相當因果(事實之原因與結果)!
-------------以上僅為敝人之想法!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2-03-01 23:05 |
om5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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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2-03-01 23:0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何為正常情形!?這是假設語氣,應該不適用在相當因果(事實之原因與結果)!


哈!使用不是法律人的用語,反倒是越描疑問越多,如果引用判例,約莫不會讓人誤解!

敬覆各為大大,多謝賞賜,互研成長,無所謂對與錯,就連法官的判決都會被發回呢!

裁判字號:76年台上字第192號
案由摘要:過失致人於死
裁判日期民國 76 年 01 月 16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8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8 卷 1 期 40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4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24-25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 條  ( 58.12.2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 條  ( 81.05.16 )

 要       旨:
                  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 
                  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
                  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
                  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
                  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
                  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
                  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02 1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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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亂滴~

例:
甲數學很好所以是全班第一名
若非數學很好~甲也不會是全班第一名
若不算數學此科~甲會是全班第一名嗎??

.................
亂亂來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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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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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3-04 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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