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73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penny蔬菜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有关刑法假释问题请教
刑法第77条: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徒刑逾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penny蔬菜人在2012-01-20 21:2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20 14:47 |
misas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偷偷告诉你....
原本她还符合旧法规定哩.....
可以早几年就假释喔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20 17:52 |
penny蔬菜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原来是这样,谢谢回覆的各位大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20 21:28 |
yosuke520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现在看到的是新法
旧法是10年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23 09:5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615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