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peterlin2218 於 2012-01-18 22:12 發表的:
個人認為問題(二),應該涉及公務員之國賠(第2條第2項前段)類型之判斷。
而公務員之國賠(第2條第2項前段),其構成要件
1.公務員之行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符合。
2.須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符合。
3.須行為係屬不法。==>待確認。
4.須行為有故意或過失。==>符合。
5.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符合。
6.須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符合。
其中,構成要件3.須行為係屬不法,依書本解說,有兩種情形:
(1)無法律或法規之依據
(2)違背職務之行為:公務員執行職務有其一定之權限、範圍及應遵行之注意義務,並應求其行為合法、正確與適當。
Q1.針對問題(二),坊間解答,有認為行為係屬不法,符合構成要件,所以得提出國賠;但也有老師解答,認為行為並無不法,不得提出國賠。何者較有理由?
Q2.要件4之「...過失...」,與要件3.(2)違背職務之行為:「公務員....應遵行之注意義務...」兩者有何不同?
我來亂滴~~因為好久沒碰行政法
看法~
第一、題目所述-->公務員卻因疏忽而未注意某甲並未依建築法之相關規定預留防火隔間,逕行發給建築執照
這樣的描述並無不法之行為,也非違背職務之未遵行注意義務。
第二、這一題如果我寫,要用第二項前段或後段,我不會寫國賠,原因跟行為有沒有不法或怠於執行職務之國賠類型無關。我會用行政救濟或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即行政訴訟救濟
第三、樓主你是看到仿間解答可以國賠救濟,建議你相信自己,有些答案是找研究生隨便貼貼~~貼死人他不管的。所以參考書籍最好有學者著作或有署名背書的。
綜上,針對Q1---->我的看法是不得提出國賠(因不管怎樣救濟,我會採優先原則,所以問二的敘述是再騙人掉入陷阱) 比較死板的出題會這樣出---->(二)某甲之建築執照若被撤銷,如何救濟?
Q2---->過失跟違背職務行為,過失含注意義務與預見可能(這是刑法概念) 而違背職務乃就其職務權限範圍內之違反,太過強調注意義務,所以會認為差不多(簡言之過失之行為應包含在違背職務之行為內),事實上,會很好判斷,不會這麼麻煩。
又搶第一~~~上面回答當做是.....
來亂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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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去看了我之前回應的上一篇,我被樓主你的問題誤導了,竟然回覆用後段~~國賠救濟 呵呵~~
看來上一篇我真是亂很大~~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