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解惑专区
»
大法官解释??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547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0009152
级别:
路人甲
x0
x4
分享:
▼
x
0
大法官解释??
释字第694号 12月30号
宪法第七条所揭示之平等原则非指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实质平等,要求本质上相同之事物应为相同之处理,不得恣意为无正当理由之差别待遇(本院释字第五四七号、第五八四号、第五九六号、第六0五号、第六一四号、第六四七号、第六四八号、第六六六号解释参照)。法规范是否符合平等权保障之要求,其判断应取决于该法规范所以为差别待遇之目的是否合宪,其所采取之分类与规范目的之达成之间,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关联性而定(本院释字第六八二号解释参照)。
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四目规定:「按前三条规定计得之个人综合所得总额,减除下列免税额及扣除额后之余额,为个人之综合所得净额:一、免税额:纳税义务人按规定减除其本人、配偶及合于下列规定扶养亲属之免税额;……(四)纳税义务人其他亲属或家属,合于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条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未满二十岁或满六十岁以上无谋生能力,确系受纳税义务人扶养者。……」(一00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第四目规定,就有关以「未满二十岁或满六十岁以上」为减除免税额之限制要件部分亦同;上开第四目规定以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31 02:44 |
jeans510
级别:
小人物
x7
x66
分享:
▲
▼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今天作出释字第694号解释: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4目规定,纳税义务人扶养其他亲属须未满20岁或年满60岁始得减除免税额,违宪。
年龄限制违背鼓励国人孝亲目的,大法官认为年龄限制将影响纳税义务人扶养已满20岁而未满60岁无谋生能力者的意愿,导致这些亲属或家属可能无法获得扶养,违背鼓励国人孝亲目的。
另,这项规定除以受扶养者无谋生能力为要件外,年龄之限制要件并无大幅提升税务行政效率的效益,却对纳税义务人及其受扶养亲属的权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解释文指出,无谋生能力者不因年龄而改变须受扶养的需要,对扶养的纳税义务人来说,是相同的财务负担,所得税法的年龄限制违反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应从该解释公布日起,届满1年即失效。
嘛,至于失效期间啥的,不用太去在意,因为大法官解释一出,不利人民的法规较会订在这一年内订定这时期适用的个过渡条款,既然是有利于人民,立法院应该很快就会修法改法条的内容了。到时看新法条的规定怎么办,就怎么办啰。
天苍苍野茫茫,惟俺懒散似猪羊──俺娘是这么说我滴~~
x
0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31 11:49 |
jeans510
级别:
小人物
x7
x66
分享:
▲
啊,刚去查了一下,新法已经修订出来了。
参阅连结如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17
给您作为参考~~
天苍苍野茫茫,惟俺懒散似猪羊──俺娘是这么说我滴~~
x
0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12-31 11:57 |
MyChat 数位男女
»
解惑专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368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