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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7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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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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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有关民事诉讼法的问题
}某甲主张乙、丙、丁有共同侵权行为,乃在侵权行为地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对
乙、丙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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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3 16:00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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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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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资质愚钝 就自己想法简答
该共同侵权行为无合一确定之必要.诉讼程序无需同进同停
按依民事诉讼法第1条 以原就被原则之普通审判籍,及侵权行为地管辖之别审判籍
高雄地方法院 及台北地方法院 就本案各有管辖权
又依传统诉讼标的理论,当事人 诉讼标的 诉之声明判断并非同一事件,故两案件分别审理
然依新诉讼标的理论,当事人得请求之地位,甲就共同侵权行为对被告以丙丁具有一请求权地位,综合两论,未免裁判发生迥异判决,而使当事人发生不信服状况,高雄或台北地院得裁定移送其中由一地方法院管辖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5 2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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