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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有点意思(自行整理,如有错误,请各位先进予以指正)
A>看你有没搞错 民诉607I:驳回监护宣告声请之裁定,得为抗告。 民诉609I:宣告监护之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无裁量权 民诉603:监护之宣告,非就应受监护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状况讯问鉴定人后,不得为之。
C> 当事人能力≒权利能力(民诉40I) 诉讼能力≒行为能力 民诉45:能独立以法律行为负义务者,有诉讼能力。 民法15:受监护宣告之人,无行为能力。 民诉612I:撤销监护宣告之诉,受监护宣告之人有诉讼能力。
D>考你监护宣告之法律性质 民法14II:受监护之原因消灭时,法院应依前项声请权人之声请,撤销其宣告。 民诉619:依民法规定得声请监护宣告之人,于监护宣告之原因消灭后,得声请撤销监护宣告。 民诉609II:依民法规定得声请监护宣告之人,得向曾就监护宣告之声请为裁判之地方法院,提起撤销监护宣告之诉。
监护宣告为非讼事件,故法院所为处分称”裁定”而非”判决”;受监护宣告之原因消灭后,声请权人提出声请撤销宣告(非诉讼),而法院一样以”裁定”撤销先前所为之”裁定”。
撤销监护宣告之诉,乃有声请权人对法院所为之监护宣告,认为不当,在法定期间内,请求原裁判之法院撤销其监护宣告之诉讼,其判决之效力溯及既往,与未受监护之宣告同。
两者之差异: 1、性质差异:前者(声请监护宣告、声请撤销宣告)为非讼事件;后者(撤销监护宣告之诉)为诉讼事件。 2、法院所为处分:前者为”裁定”;后者为”判决”。 3、期间限制:前者无期间限制(受监护之原因消灭);后者限于30日内(受宣告之人自知悉起算、他人自裁定发生效力起算>民诉611参照)。 4、其他如民诉610(被告)、613(诉之合并、变更、追加或反诉之禁止)r,均属后者所专有,请自行参照。
打字打得有点累,所以…后面就自行参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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