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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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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网路上的不当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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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11-11-22 11:20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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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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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是ㄧ定会成立的

至于你跟其他人
以「我个人对法理的认知」是不会成立的
因为共犯参与的加工标的是「行为」不是「状态」
举例:假如你拿到一张写有侮辱他人言语的传单,你把它交给别人,这时你参与的不过是行为后的状态而已,该负责的还是原本发送传单的人

不过,因为你碰到的是实际个案
我的话你只能当参考,因为事实判断跟法律涵摄参有「主观要素」
ㄧ切还是以检察官、法官说了算(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

你在这里发问所得的答案,不会绝对正确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1-23 11:25 |
wodahs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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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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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有疑问的是:公然侮辱罪虽不以被害人在场为要件,但B是对不特定对象散布,而那个A的名字是否很特殊或可足让人直接联想联结,也会有影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23 1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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