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651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我欲乘風歸去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製造商的責任???
96關務三
48.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衛生上之危險.此規定意指商品製造人與服務提供人須對消費者負起:
A.過失責任B.無過失責任C.擬制無過失責任D.具體輕過失責任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12 09:56 |
original24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96年關務:

無過失責任: 無過失亦應負責   故意或過失都應負責!!

沒記錯的話 應該是這樣解釋的!!


90高考:

D.甲在未盡法律上應盡的注意義務時.要負賠償責任

這應該是負過失責任

若盡注意義務後 還致生他人損害 不在此限

若是選A的話 是無過失責任!


有錯請各位指正!!!!!!!


不再靠家人 不再被看不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0-22 00:20 |
我欲乘風歸去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第 7 條 立法理由
第一項所稱「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應係指商品或服務欠缺安全性,而所謂「欠缺
安全性」,指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或服務於提供時,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
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言,爰參考歐體指令第六條並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修正予以納入

第二題目為民國90年
而消保法第七條是民國92年才修正完成,所以看起來當然不一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1-04 19:2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3215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