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nichkwon 於 2011-08-10 02:21 發表的:
(1)
授益處分撤銷,行政機關對人民使公法上返還請求權(金錢或實物)
又說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必要(信賴保護原則),人民因信賴該處分所生損失,由行政機關補償
所以,撤銷授益處分,機關可以溯及既往要人民返還所得利益
另外,又對人民做損失補償嗎?
(2)
「不知無法律上原因」←什麼意思?
「知無法律上原因或其後知之者」←不懂?
(3)
釋字515號:
興辦工業人若由於非可規則興辦人之事由,自始既未成為特別公課徵收對象,則課徵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之前提要件與目的均消失,課徵法律原因遂不復存在,成為公法上不當得利。
自始既未成為特別公課徵收對象,前提原因不復存在,怎麼又變成不當得利???
.......
樓上大大應該要反璞歸真,太文言了~~
個人之前的印象來回答:
(1)受益處分--就是行政機關所做的處分,對行為人有益。
例如申請證照,這時如果行政機關撤銷該處分,行政機關當然要拿回證照相關物---這就是公法上返還請求權。
如果行為人因認為證照已下來(信賴保護),開始花錢投資硬體,然行政機關後來發現這各處分是違法而撤銷證照,行為人所受損失
,行政機關要補償給行為人(這就是損失補償)。
所以不見得有損失補償喔。
(2)已有人回答了,而且要看整條文
(3)釋字~~ 你看不懂是因為你沒看過整篇釋字或沒人解說給你知道。
約略就是,在工業區裡開公司要拿錢給工業區管理局(這就是課徵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特別公課),行為人因不可歸責之事由(如環評未過) ,導致無法蓋公司,所以要課徵管理基金的前提已不存在,行為人之前給的錢,當然要拿回(就變成公法上不當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