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李華 於 2011-07-09 23:16 發表的 刑法 競合的問題:
(1)刑法第302條和第304條
老師說是補充關係 書上寫是特別關係(有說吸收關係)
(2)實害犯和危險犯的關係,
老師說是吸收關係 課本寫是補充關係
請同學幫忙解釋一下
提供一下我的筆記(內容來源不是黑白書就是金律師):
1.
特別關係:指
特別條款優先於
一般條款而適用。
1.1.變體構成要件vs.基本構成要件 ex.272i vs.271i
(補充:行為若該當兩個變體構成要件時,只能擇一)
1.2.加重構成要件vs.過失構成要件 ex.277ii vs.276
1.3.結合構成要件vs.單一構成要件 ex.332i vs.271i
1.4.個別構成要件vs.概括構成要件 ex.298ii vs.302i
2.
補充關係:指
主要條款優先於
補充條款(輔助)而適用。
2.1.形式的補充關係:(筆記空白沒寫
)
2.2.實質的補充關係:
2.2.1.侵害階段不同的補充關係 ex. 271i vs.271ii
2.2.2.參與型態不同的補充關係 ex. 正犯 vs.共犯
2.2.3.危險構成要件與實質構成要件的補充關係 ex. 274i vs 294ii
3.
吸收關係:指
吸收條款優於
被吸收條款(伴隨行為)而適用。
ex. 291 vs.277
若根據此表: (沒看錯的話
)
1.302跟304是吸收關係
2.實害犯與危險犯是補充關係
哈哈......其實我背不太起來,考試大部分都是草草帶過
改天再重新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