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4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1
继承人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丧失继承权,民法第1145条第1项第1款定有明文。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本款包括继承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5 15:24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想法:
此题,须以刑法的逻辑来解释,始能了解!
依刑法犯罪论之三阶段: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罪责,三者同时成立,才能成立犯罪!若其中一项欠缺或阻却,则可能不成立犯罪或减轻、免刑等等!

请问B错那 ?
会故意殺害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 不就有谋夺遗产之动机?
→非也!
甲杀乙,难道须谋夺乙之财产,才能为之吗?有可能是一时气愤或误杀等等!

民法第1145条第1项第1款:继承人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丧失继承权!
以刑法的角度定义「丧失继承权」,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1.继承人有致死之故意(非有致死之故意也不算)
2.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若仅伤害,也不算)
3.虽未致死,但受刑之宣告

以上面所述来分述下列选项:
(A)本款包括继承人故意伤害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致死者。
→故意伤害不算
(B)本款继承人须有谋夺遗产之动机,而故意殺害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始足当之。
→「谋夺遗产之动机」非为丧失继承权之构成要件,只须以「杀人」之故意为动机,即构成此罪之条件
(C)继承人行为时,不知其为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而殺之者,嗣后虽知,亦非本款之情事。
→行为时不知,即无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死之故意,最多是主体错误!故不列入丧失继承权!
(D)本款必为正犯始可,不包括教唆犯或从犯
→教唆犯或帮助犯,仍得课以教唆之刑!故教唆犯或帮助犯,也符合丧失继承权之共犯或正犯!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5-06 13:4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889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