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竹林中 于 2011-03-23 16:38 发表的 [行政程序法]第132条:
第132条 行政处分因撤销、废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时,自该处分失效时起,已中断之时效视为不中断。
请问前辈,这句话看来很白话,但是总是看不懂,什么是已中断的时效??
第131~134条要ㄧ起看
他要讲的 就是「信赖保护原则」
ㄧ个有公法上请求权的人 当国家机关为实现该权利(与请求权内容相关)而做成处分时
有可能因为信赖该处分 而怠于行使请求权
不过 由于这个处分有被撤销的可能 假如不让请求权时效中断
可能会造成当处分被撤销时 其请求权也同时罹于时效而消灭
结果权利实现途径二头落空
为保障请求权人对处分的信赖 故有131条时效中断的设计
让请求权人即便处分被撤销 其请求权依旧会在时效之内
接下来的132条中所谓「因撤销、废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时」
表示「受处分人之信赖无保护必要」(例如未履行负担等等)
既然无信赖保护之适用 那131条的中断也就不必要了
故「已中断之时效视为不中断」 表示请求权消灭的时效仍然照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