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暨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行政訴
訟的二級二審制,改為三級二審制,未來有關簡易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保全程序、保全
證據及訴訟標金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者,民眾都可就近到各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庭進行
一審訴訟。(程平報導)
依照現行制度,行政訴訟的第一審,只能在台北、台中及高雄三個高等行政法院進行,不
利於民眾行使訴訟權利,因此立法院司委會16號就初審通過了「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
草案」,將行政訴訟改為三級二審制,參與審查的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說,未來在各地方法
院都有設置行政訴訟庭,才會更便民。
而如果這項修法最後能在立院完成三讀,司法院估計最快在今年九月,民眾將可就近在各
地方法院,進行有關簡易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保全程序、保全證據,以及訴訟標金額在
新台幣40萬元以下的行政訴訟一審程序。
資料來源: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6/1/2o5l9.html ==============================================
在此發問一下
行政訴訟改成三級二審制的話
那意思就是
行政法院從原本的二級二審變成三級二審嗎?
謝謝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