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结婚年龄 男女生统一了(来源-奇摩新闻)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s/...=10veeisi5/*[url]
[/url] 更新日期:2011/02/25 02:45 秦蕙媛、陈志贤/台北报导
中国时报【秦蕙媛、陈志贤/台北报导】
为配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行政院院会昨通过《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修正男女最低订婚及
结婚年龄,未来男女未满十七岁不得订婚、未满十八岁不得结婚。参与修法的政务委员罗莹雪表示,修法目的在于充分实行
男女平权概念,对于年龄高低的问题不在这次修法讨论范围之内,仍需透过社会讨论,取得共识。
罗莹雪表示,目前《民法》规定女性结婚的年龄比男性低,违反「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次修法是单纯针对国际公约,但事实上过去法律制定的时空背景,是因为父权思想高涨,女性成熟的年纪是否比男性晚,恐怕与当前实际情况不符合。
罗莹雪指出,实务上结婚的年龄已经愈来愈退后,但发生性行为的年龄却愈来愈提早,两者之间是否平等,是极为复杂的问题。她强调,目前修法是先走向男女平权;至于年龄限制的高低,必须透过社会共同讨论,但她认为,社会不可能有完全的共识,只能求取「最大公约数」。
法务部表示,现行《民法》规定,男未满十七岁、女未满十五岁者,不得订定婚约;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之规定,此规定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男女法律地位平等规定不符,因此修正《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条及第九百八十条相关规定,将男女最低订婚及结婚年龄调整为一致,目的在于杜绝早婚可能产生的弊失,可能会因此产生家庭、社会问题,或是离婚的可能。
昨日其他通过修正草案,包括《广播电视法》删除禁止损害国家利益或民族尊严、违背反共复国国策、煽惑他人犯罪或违背法令及散布谣言、邪说或淆乱视听等规定。
《人民团体法》修正部分,删除现行人民团体「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之限制;《国家安全法》中删除人民集会结社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之限制、删除人民出入境应经主管机关许可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