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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动产之租贷权涉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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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mmrsflower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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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因不动产之租贷权涉讼者:
(A) 得由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管辖
(B) 得由原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辖
(C) 应由被告之住所地之法院专属管辖
(D) 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专属管辖
答案是(A)
为什么? (A) 和 (D) 有甚么不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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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11-02-01 16:47 |
leochen
级别: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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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有得"选择", D 没得"选择".
PS:我乱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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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11-02-01 17:55 |
游牧民族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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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题(A)毫无问题,
这是民诉法第10条第二项一模一样的文字,
另外,
要是你问(A)跟(D)的差别,
那就只有「应」跟「得」的差别,
若是应,那就是唯一选择,专属管辖,
但是得的话,你可以有选择,
像是民诉通常有以原就被原则,
所以在此原则下你应该到被告住居所之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但是法条今天是「得」,
你除了以原就被原则外,
也可以选择于不动产所在地之法院进行,
PS.
应跟得的区别应该是法科的超级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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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1-02-01 1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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