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95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696569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1 鲜花 x5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品] 人生一辈子
人这一辈子,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一辈子。我们在亲人的欢笑声中诞生,又在亲人的悲伤中离去。而这一切我们都不知道,我们无法控制自己的生与死,但我们应庆幸自己拥有了这一辈子。

  人这一辈子,我们都希望自己有个幸福的家,每天都是个快乐的人。但在生活中,不是一切都尽人意,每天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烦恼。人活一辈子,会遭遇多少无可奈何的事,邂逅多少恩恩怨怨的人。可是想到,人不就这么一辈子吗?又有什么看不开的?人世间的烦恼忧愁,恩恩怨怨几十年后不都烟消云散了,还有什么不能化解,不能气消的呢?

  人这一辈子,我们不能白来这一遭。所以让我们从快乐开始!做你想做的,爱你想爱的。做错了,不必后悔,不要抱怨,世上没有完美的人。跌倒了,爬起来重新来。不经风雨怎能见彩虹,相信下次会走得更稳。

  人这一辈子,该拼搏的我们去拼搏了,但还不能如愿以偿。人生在世,有多少梦想是我们无法实现的,有多少目标是我们难以达到的。我们在仰视这些无法实现的梦想,眺望这些无法达到的目标的时候,应该以一颗平常心去看待我们的失利。「岂能尽如人意,但求无愧我心。」只要我们尽力去做了,我们就应该觉得很充实,很满足,而无论其结果如何。

  人这一辈子,要想活得轻松,活得洒脱,你就该「记住该记住的,忘记该忘记的。改变能改变的,接受不能改变的。」有机会就拼搏,没机会就安心休息,唯有这样,你才会活出一个富有个性的全新的自我!

  人这一辈子,不要去过份地苛求,不要有太多的奢望。若我们苦苦追求过却还是一无所获。我又何必硬要去强求呢?该是你的,躲也躲不过;不是你的,求也求不来。我又何必要费尽心思绞尽脑汁地去占有那些原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呢?金钱、权力、名誉都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还是应该善待自己,就算拥有了全世界,随着死去也会烟消云散。

  人这一辈子,开心也是一天,不开心也是一天,干吗不开心呢?做错事不可以重来的一辈子;碎了的心难再愈合的一辈子;过了今天就不会再有另一个今天的一辈子;一分一秒都不会再回头的一辈子。我们为什么不好好珍惜眼前,为什么还要拼命地自怨自艾,痛苦追悔呢?

  人这一辈子,我们可以淡然面对,也可以积极的把握。当你看不开、当你春风得意、当你愤愤不平、当你深陷痛苦中请想想它,不管怎么样,你总是幸运的拥有了这一辈子。

  人这一辈子,根本没有来世的,如果你信有,也应该把这辈子先活好。所以让我们从微笑开始!开心最重要。

  人这一辈子,应该好好地去珍惜它,善待它,把握它吧!做好你能做的每一件事,珍惜你身边的每一个人。人生苦短,珍惜!珍重!

【心得感想】


人这一辈子,我们不能白来这一遭。多少人能体会这句话呢?满足于现在,而只是在等待灾难的来临。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15 07:15 |
hinet101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只要有计画、有规划,生活总会否极泰来,
日子会越来越好过的,最重要的是:不要再赚多少,
花多少,不知节制,奢华浪费人生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2-01 00:23 |
ciaope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人生一辈子仅短短数十年,或最多不过百来年,自己生命应由自己创造、把握,并对自己负责!
努力让自己绝对不要做会让自己后悔的事,如果做了就不要后悔,这是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尊重。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2-04 23:3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224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