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198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pinkrabbit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有關不特定物給付---送付債務、往取債務、付償債務?
甲向乙購買家具用品,並已支付價金,當事人約定某日由賣家將該物品送交丙處交由甲點收,此種債務稱:

  (a)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08 14:37 |
ryback22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清償地:指債務人清償之住所,又稱給付地,義務履行地。
赴償債務:債務人須前往債權人住所債償債務。
往取債務:債權人須前往債務人住所取償。
送交債務:債權人債務人住所以外之第三地為債償地。
本題中,甲要求乙送到丙處,並且甲會在丙處點收,即表示丙處為乙(債務人
所在地)而非甲(債權人所在地),因此為往取債務。

==
不知影 你甘聽無?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12-09 02:44 |
pinkrabbit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Rioss 於 2010-12-09 02:4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清償地:指債務人清償之住所,又稱給付地,義務履行地。
赴償債務:債務人須前往債權人住所債償債務。
往取債務:債權人須前往債務人住所取償。
送交債務:債權人債務人住所以外之第三地為債償地。
本題中,甲要求乙送到丙處,並且甲會在丙處點收,即表示丙處為乙(債務人
所在地)而非甲(債權人所在地),因此為往取債務。

==
不知影 你甘聽無?

以我的小腦袋瓜子來思考
所以是說清償地是指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地方
不是看東西給付給誰而指那個人的所在地(誤會大了~難怪我都想不通)
自己舉例子看看
例子:A打電話向B訂一份披薩
    A:我要一份巨無霸披薩,我自己過去拿。→往取債務
     
      A:我要一份巨無霸披薩,你幫我送過來。→付償債務

那這樣送付債務就是債務人所雇用的人嗎
比如送貨的人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09 09:06 |
藍色的海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4 鮮花 x5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向乙購買物品.......所以甲是債務人乙是債權人阿
赴償債務:將物品帶至債權人住所地。
往取債務:將物品帶至債務人住所地。
當事人約定某日由賣家將該物品送交丙處交由甲點收.....表示丙處是甲所在地

這樣有理解嗎?


知過必改,得能莫忘。
守真志滿,逐物意移。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09 10:56 |
xox789uouo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但是買賣契約是雙務契約如何得知哪方是債權人哪方是債務人?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2-10 08:32 |
ryback22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出賣人就是債務人
買受人就是債權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12-10 16:5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659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