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4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行政学1题~为何不受宪法保障
B  下列针对「纠举不法行为者」(Whistleblower)的论述,何者有误?
(A)针对组织内部不正当行为或贪渎行为迳行举发
(B)此行为在台湾是受到宪法保障
(C)举发不法行为者可能会受到排挤甚至报复
(D)该行为有助于公共利益的保障

宪法第 97 条 有明定提出纠举案
为何不受宪法保障 ?

 ????第 97 条监察院经各该委员会之审查及决议,得提出纠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关部会,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04 16:30 |
pinkrabbit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觉得这跟宪法有没有保障没关系,宪法指的是监察院的职权,此纠举是人人都可以行使,跟人的道德伦理比较有关系,指的是在组织内部的举发,而这种人应该会被讨厌,俗称「抓耙子」^^


[ 此文章被pinkrabbit在2010-12-04 20:03重新编辑 ]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04 18:32 |
annie2009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4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我有问题吗 ?
怎么办 ~ 看到和法相关的字 ~我都会拿法来套

~这样就和题意有差距

这算是我的问题 还是 题目严谨度有问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04 20:25 |
pinkrabbit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我有问题吗 ?
下面是引用 annie2009 于 2010-12-04 20:25 发表的 我有问题吗 ?: 到引言文
怎么办 ~ 看到和法相关的字 ~我都会拿法来套

~这样就和题意有差距

这算是我的问题 还是 题目严谨度有问题

呵!中毒太深~其实选择题就选选项差异最大的就是答案啰~
加油!


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04 21:20 |
leosedward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浅见 行政学的美国文官制度法 里面有成立弊端揭发局 是独立单位 并不是受宪法保障的一个单位 是依照特别法成立的 所以并不会受到母法的保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4 22:53 |
yui553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行政学就是在讲'"政府如何有效管理的一门学科"",简单来说就是管理学,不需要像读法律那样连结法条,读行政学是可以免于法条迫害的唯一时光 表情 。看样子版主现在是先读题目再读书本的样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5 13:2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85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