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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於債之給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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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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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關於債之給付的問題
Q甲受雇於乙公司,乙公司未為甲加入勞保,致甲受傷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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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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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
2010-12-04 15:04 |
sudehui
級別:
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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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甲受雇於乙公司,乙公司未為甲加入勞保,致甲受傷時,無法獲得保險給付,乙公司應負何種損害賠償?
A.給付不能
B.給付遲延
C.不完全給付
D.不當得利
個人想法:答案為d
乙公司應給付勞保費而未付,乃屬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應返還其利益)
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
金,依法訴追。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
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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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
2010-12-04 22:28 |
xox789uouo
級別: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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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 C.不完全給付
此題是債編中的僱傭
民法第483-1條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僱傭契約之僱用人對於受僱人應負照顧之義務,僱用人違反此項義務時,應依不完全給付規定第227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x
1
[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
2010-12-06 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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