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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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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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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民法】關於債之給付的問題
Q甲受雇於乙公司,乙公司未為甲加入勞保,致甲受傷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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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2-04 15:04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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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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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受雇於乙公司,乙公司未為甲加入勞保,致甲受傷時,無法獲得保險給付,乙公司應負何種損害賠償?
A.給付不能
B.給付遲延
C.不完全給付
D.不當得利

個人想法:答案為d

乙公司應給付勞保費而未付,乃屬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之原因而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損害,應返還其利益)

勞工保險條例第17條: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
金,依法訴追。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
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12-04 22:28 |
xox789uo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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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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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C.不完全給付

此題是債編中的僱傭

民法第483-1條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僱傭契約之僱用人對於受僱人應負照顧之義務,僱用人違反此項義務時,應依不完全給付規定第227條,負損害賠償責任。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12-06 1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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