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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才疏學淺只能幫忙回答前半段的問題 ,後面的問題只能看有沒有高手大大幫忙了
何謂債權行為?何謂物權行為?
債權行為 基於法律關係,特定人間得請求特定行為(給付,如支付價金、損害賠償) ,其得請求給付的一方當事人,享有債權,稱為債權人,其負有給付義務 的一方當事人,稱為債務人。給付則為債之標的,包括作為及不作為。
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係指直接引起物權得喪變更的法律行為,茲歸納五點簡述如下: 1、物權行為係法律行為的一種,應適用民法關於法律行為的規定。 2、物權行為可分為物權契約(讓與合意)及單獨行為,前者如所有權的移 轉、抵押權的設定,後者如所有權的拋棄。 3、物權行為係處分行為,為處分行為者須有處分權(通常所有人皆有處分 權)。為處分者無處分權時,其處分行為(物權行為)效力未定(第一一 八條),但有善意取得規定的適用(第八○一條、第九四八條以下,第 七五九條之一)。 4、於處分物權行為,應適用標的物特定原則,就個別之物為之。A屋及B 地得為一個買賣契約的客體,但移轉其所有權的物權行為(處分行為) ,應分別就A屋及B地作成之。 5、物權行為具有無因性,不因原因行為(如買賣契約)而受影響,但原因 為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時,物權的變動,欠缺法律上原因,應成立 不當得利(第一七九條)。
資料來源: 王澤鑑 民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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