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457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法定符合说」以及「具体符合说」判断的理由是什么呢?
----为了解决这种事实上发生的错误
2为何对B不是不能未遂?理由:因为采「法定符合说」,刑277的
被害客体是「人」,也有「人」被A打伤,当然不会是客体不能,
也就没有 不能未遂的问题
----不能未遂:是具体危险去用看看。至于法定符合说:是以保护客
  体之『生命法益』,就算认错的人但是实际上知道自己是在杀人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1-01 17:19 |
winxyz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覆sierfa:

1.
就是判断有争议,所以才有学说出现(其实有四种学说,就考试而言,记这两种即可),
实务判例亦采用,若想了解争议的过程内容,请找资料吧,在这就不详谈。

小妹我是尽量不要用个人认为(须评论时除外),最好都有凭有据。
在下才疏学浅,无法像您一样不用学说判断好像也可以得到结论。

2.
「伤害既遂」已在A对C讨论了。

A对B而言,有人会思考:「既然B人不在现场,犯罪也不会成功,应该是行为未能发生
犯罪之结果的不能未遂」,若这样思考,那就可能会去讨论不能未遂的问题

因为采「法定符合说」,刑277的被害客体是「人」,也有「人」被A打伤,当然不会是
客体不能, 也就没有不能未遂的问题。
这句是告诉对B有思考到不能未遂的人,不用再去讨不能未遂的问题。

为求精简,用字遣词有所省略,若让您误解非常抱歉



[ 此文章被winxyz在2010-11-01 19:07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01 17:32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感谢两位大大的说明,请容许小的继续问下去~也再请大大指导
1.Q大所言,「法定符合说」以及「具体符合说」,为了解决这种事实上发生的错误
  W大所言,就是判断有争议,所以才有学说出现
→那我的问题是:
  (1)需不需要以学说来判断客体错误,是从林钰雄老师书上所提出的问题,但是我也
        还找不出真的需要的理由。所以既然大大也认为需要用学说评价,所以才斗胆请
          大大指导应该用学说检验的理由。但是如果大大只能提出实务上亦采用说服力好
          像不太够,因为也有学者指出实务上多不采用。是不是请大大再指导哪里有文献
          补充或再请指导。
  (2)既然上述学说是解决这种事实上发生的错误,也就是说是在处理客观构成要件的
          客体确认的问题。那小的想法,那目前学说及实务上有什么例子是对客体的认定
          有疑问的呢?或者对于客观构成要件客体的确定不明时,不是属于刑诉的证据问
          题吗?

以上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1-01 19:4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林钰雄老师是用主客观对应关系!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1-01 20:03 |
winxyz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覆sierfa:

对于您所说用学说检验的理由有学者指出实务上多不采用以及学说及实务上有什么
例子是对客体的认定有疑问的呢或者对于客观构成要件客体的确定不明时,不是属
刑诉的证据问题等问题,小妹我读的不多,说真的没印象

而在第18楼所说的是较常在书上看到的判例(28上1008、51台上600、74台上591),
目前仍然有效,对法院有拘束力(通说认为有事实上兼法律上的拘束力),您如果看
过后还是说服不了您,那就等待高手能更完善的解答

学说争议、实务与学说见解不同、各名师见解,在下实无法完全掌握,若您还在学或
在补习,有老师或同学的话可以请教他们

若您是到研究所要做研究,甚至写论文的层级,那小妹惶恐,因在下实力只足够通过
四等国家考试而已,现在只是利用空余时间回答简单问题,所回答的只能当考试用的
素材;如果您是要考更高层级的国家考试而正深入研究,那另待高明吧

虽然这么说可能在学习心态上不好,若您是要准备考试,因为争议的问题不只这一个
(还不一定最重要),准备时间有限(除非长期抗战),建议不要太钻牛角尖,有所
取舍,等考上后有兴趣再深入研究(虽这么说,您可能会怕他考出来吧)

在下虽可花时间帮您寻找答案,但这时间留给您自己寻找吧,至于让您花时间看以上
废言仍未能解答您的问题,深感抱歉


[ 此文章被winxyz在2010-11-01 21:48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01 21:21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S大的问题挺有趣,让我想起一些往事,20年前我刚上刑总,陈志龙老师谈到等价客体错误,他怎么说的我几乎都忘记了,让我还记得的就是他说

不要管实务什么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他们那都是乱说(好像有这句,时代久远不敢确定),你要从构成要件、从法益去理解就对了!

过了10几年后我大概勉强了解他的意思,其实实务的见解有他的局限性,最高法院的判例跟决议本来是用来拘束他自己的(不是拘束全国),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其实有几个庭,可是不能这个庭对同样类型的案件这样判,那个庭却采用另种看法,所以他们做决议跟判例,希望以后最高法院就比照办理(然后来其效力也因事实上的原因而有变化),可是最高法院处理的是实务的案例,也就是说他有必要跟压力,在一定的时间内尽快把个案审判完!

所以最高法院他没义务也没足够的时间,发展一些理论,做一些体系的整理与研究表现在判例跟决议中,甚至有时候在时间的压迫下,他会做出一些有违论理跟体系的判决,虽然就结果论尚不能说有明显错误!

而所谓法定符合跟具体符合等说,并非德国学说用语,似为我国学者(可能是韩忠谟)自己研发之用语而被最高法院采用,但却被德系学者批评(我2个刑法老师陈跟黄不约而同都开骂,陈认为他是乱说应该要从法益做体系的论理,黄认为他只有结论却没有推论及论理的过程),在此仅供参考。

另外个人认为,解刑法题目一定要有共识,就是题目皆是上帝事实,否则你必然会把刑事程序法的问题一并牵扯进来,所以在本案并没有不能确认客体(或客体确定不明)的问题,只有行为人误乙为丙的主观与客观不一致的现象而已!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11-01 22:26重新编辑 ]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01 21:59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呵呵~~说到最后还是一句话,主客观对应关系!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1-01 23:40 |
dom20006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属于等价客体错误,甲对乙不成立犯罪(277普通伤害无未遂犯),甲对丙成立普通伤害既遂罪


dom200068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1-15 23:42 |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03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