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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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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混合 vs 附合
甲有十只名贵种羊,因走失与邻居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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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7-27 20:02 |
coct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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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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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7-28 09:25 |
vic1017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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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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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算是混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8 11:38 |
men6240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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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混合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7-28 11:55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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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813混合,但因不能识别,准用812规定,
接下来该怎么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7-28 12:56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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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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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民法813准用812,甲乙共有羊群。
  至于应有部分应如何区分:有依数量及依价值两说。
  理论上可以区分。
  但小的认为,连所有人都不会分了,交易的时候不可能再区分名贵羊及一般羊。所以混
  合后的羊的价格会变成全部都是一般羊或全部都是名贵羊的价格。也就是说依数量及依
  价值的结果都是与依数量区分相同。
  所以应采依数量区分。
  也就是共有时,应有部分甲为1/3;乙为2/3。
  变卖换成价金时,甲应分配1/3,乙分配2/3。
  那万一,有一只可以分辨的出来是名贵羊时怎么办?
题目已经说不能分辨了咩,如果一只分辨得出来,那其他也分辨得出来了咩。
那甲就把自己的羊赶回家就好了咩。
2.至于812第2项能否准用?
  小的认为不能准用。
  因为羊只混合成羊群没有构成重要成分的情形,所以不会成立主物的情形。
  因为没有成立主物归属主物所有人,所以也没有816条的适用。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7-28 17:32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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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7-28 17: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依民法813准用812,甲乙共有羊群。
  至于应有部分应如何区分:有依数量及依价值两说。
  理论上可以区分。
  但小的认为,连所有人都不会分了,交易的时候不可能再区分名贵羊及一般羊。所以混
  合后的羊的价格会变成全部都是一般羊或全部都是名贵羊的价格。也就是说依数量及依
  价值的结果都是与依数量区分相同。
  所以应采依数量区分。
  也就是共有时,应有部分甲为1/3;乙为2/3。
  变卖换成价金时,甲应分配1/3,乙分配2/3。
  那万一,有一只可以分辨的出来是名贵羊时怎么办?
题目已经说不能分辨了咩,如果一只分辨得出来,那其他也分辨得出来了咩。
那甲就把自己的羊赶回家就好了咩。
2.至于812第2项能否准用?
  小的认为不能准用。
  因为羊只混合成羊群没有构成重要成分的情形,所以不会成立主物的情形。
  因为没有成立主物归属主物所有人,所以也没有816条的适用。


谢谢^^
若变卖成价金时,共30只,每只全部都以一般羊或名贵羊的价格卖出,以数量来区分分配甲1/3,乙2/3,
我觉得会有失公允,不知是否还有其它的方法呢?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7-28 18:30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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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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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您想要法律上的方法还是生活上的方法呢?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7-28 19:57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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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十只名贵种羊,因走失与邻居乙之二十只羊混在一起,不能分辨其中为何人所有,试问: 当事人间之权利如何判断?

这个题目很矛盾?重点在既不能辨视,也就是其价值自然无法彰显,那怎么会有名贵与一般之分?
第一,若不能辨视如何定义为名贵羊与一般羊,而既然称为名贵羊,想必有过羊之处可供鉴价欣赏,尚不致无法辨示吧
第二,若真无法辨视,要如何定义其价值,是把30只羊当成一般羊的价钱,还是名贵羊的价钱
若全当成一般羊,则甲占有十只,乙占有二十只,虽甲乙共有,依819仍得处分其应有部分,那只要甲带走10只羊,这事情不就解决了,更不可能会有不当得利的问题,因为根本无法辨视,也就不可能去举证甲的损失
第三,若把题意改为,甲有10支羊走失,和乙的1000支羊混在一起,这种辨视显有困难的情况下,甲只能与乙共有,而于贩卖时若侥幸卖得名贵羊,则既属甲所有,而为甲得处分收益之部分,相反的,卖出一般羊,则归乙所有...但事实,有一千支羊一次不会只卖一支吧...就各种状况视之,甲只能认赔了事...

简单归纳:用举证判断
不能辨视就无法举证30支羊有10支是自己的
就算可以证明有10支是自己的,但因不能辨视,也就无法举证自己的羊是名贵羊
既然无法证明自己的羊与众不同,那就只能当成一般的羊
是故甲乙共有30支羊,甲10支乙20支不分贵贱


[ 此文章被kino在2010-07-28 21:57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8 2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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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s 5-8F friend ans,push.........


yamasaki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18 1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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