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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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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法律问题请教各位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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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 Posted:2010-07-27 16:23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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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提出告诉就可以了,接下来检察官会帮你进行。
请求赔偿就要提出民事诉讼或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诉讼没有机率,一切都是看证据。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7 19:58 |
taipocat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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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同意交由检察官去做调查…
在法律上有一句话很难听…但很实际…
「话若能听得,屎就能吃得」请用台语念
对方说要告你们…问题是他提得出证据来吗?
就算提出了证据…该证据有无证据能力、证明力
或者法官是否采信…都是一个问题。
就你的陈述看来…你们握有验伤单及警询笔录…
如果你是法官…你觉得你会比较采信那一方的说法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7-28 09:08 |
andylu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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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上2位大大的回覆,感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8 10:01 |
andylu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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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想请教楼上二位大大们, 『民事诉讼或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者有何差别呢?
烦请不吝指教,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8 10:06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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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是真,因为你们的确是说啦,不因你的想法是认为他很危险,因为神经病一词有贬低人格尊严的意味,就连精神科医师也只会用精神障碍或精神异常,何以你说的就不成立公然侮辱

伤害罪,也是成立,同样伤害事实已成,他抓你主管的头造成伤害结果,客观事实形成,主观犯意也具备,没有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难情形或其他法律可以主张,该伤害罪名成立

另依对方情形所提伤害罪,同样也是成立,不因犯罪后未在警询笔录而主张其犯罪事实不存,其乃系误解,仅需要求补为纪录,至于所提怀疑是否为真,乃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证明之部分,

依楼主所提,浅见认为,你门应可主张强制罪(或妨害自由罪 择一告诉), 伤害罪 ,至于客观情状依楼主描述拍打引擎盖,有达到心生畏惧程度吗(这各会依法官自由心证来审是程度是否已达,每个人认定也会不同)?这是刑法305条恐吓危害安全罪,楼主所云之恐吓罪,应为此条文, 最后 因为这是一各争执行为造成,能造成几各罪名,我想仍依检察官所认定为主,您可以询问检察官详细情形

刑事诉讼程序,仅系国家确认刑罚之有无,不介入民事权利之诉争,因此,具有之公益性色彩较为浓厚,因刑罚一词让人感到畏惧,所以更须谨慎实行
而设有检察制度,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进行犯罪诉追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依刑事诉讼法487 因犯罪而受损害之人,于刑事诉讼程序得附带提起民事诉讼,对于被告及依民法负赔偿责任之人,请求回复其损害, 刑事犯罪通常带来有民法权利受损,固犯罪被害人得请求诉追刑事后依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赔偿,就一各程序时现刑法与民法权利,或仅请求刑事追诉 或仅自行民事起诉,盖因民事权利得为私人处分标的,得决定是否主张,盖因私法自治
民事诉讼程序,是私人间请求法院就权利纷争事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定讼争


[ 此文章被shl651029在2010-07-28 12:45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8 10:1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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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用缴裁判费。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8 1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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