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58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社会学]偏差与犯罪

想请教一下,偏差行为和犯罪行为究竟有无重叠? 申言之,偏差行为有无包括犯罪行为?


【附】
在《社会学与台湾社会-2版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6 10:44 |
st1681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天啊~
我第二版买来才小小摸了一下
现在又出第三版了?!

不好意思问一下
第三版的修改幅度很大吗?

大大上面提到的...我直觉就会认为是有重叠
考试如果刚好出这么一题
还可以来个两派大比较
最后再下个结论呢~

怎么想都觉得会有一定重叠的地方...


人生漫漫路途遥遥
喜怒哀乐由我决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 | Posted:2010-07-18 19:54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plutonium_6 于 2010-07-18 19:5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天啊~
我第二版买来才小小摸了一下
现在又出第三版了?!

不好意思问一下
第三版的修改幅度很大吗?

大大上面提到的...我直觉就会认为是有重叠
考试如果刚好出这么一题
还可以来个两派大比较
最后再下个结论呢~

怎么想都觉得会有一定重叠的地方...

只摸一下,大大这一下也摸太久了......表情
第三版是去年9月出的。

修改幅度,说小不小,说大不大。表情
1.增加了「消费社会与消费文化」、「资讯与社会」、「科技、风险与社会」三个章节。
2.有八个章节的作者改变。
3.其他未改变作者的章节,则是做内容更新。

a说b说,万一其中一说只是作者笔误,那就很搞笑了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18 20:06 |
st1681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喔~
去年考试来不及念完
所以一直都以社会行政普考当目标
没有考社会学这一科啦
被讲到自己很混就给他不好意思起来了
表情
虽然也真的蛮混的

说到笔误的话
那应该第二版比较像笔误吧
所以第三版才会作修改...

嗯~
照这样看
第三版还是要买呢~
还是去图书馆翻一翻好了

感谢大大的回覆
表情


人生漫漫路途遥遥
喜怒哀乐由我决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0-07-19 09:42 |
Anita3000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啊勒~ 我觉得这还真是个好问题!我没有买这本书啦,不过以补习班教的内容试着来解看看:
第一个想法是:偏差行为范围比较大~因为偏差行为是指 "与团体大部份人不一样的行为即是",而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一般而言偏差行为应该包含犯罪行为,即偏差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而犯罪一定是偏差行为。
例外情形是:如果一个团体中,大部份的人都在贪污(是犯罪),此时 "不贪污" 反而才是偏差行为,就不适用了。表情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6 19:09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例子用「在家赌博」会更好。

记得之前有个新闻,在家赌博被抓,警方那边似乎是认为他们家并没有锁门,可供人随意进出(详情有点忘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26 19:50 |
ash52le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Anita3000 于 2010-07-26 19:0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啊勒~ 我觉得这还真是个好问题!我没有买这本书啦,不过以补习班教的内容试着来解看看:
第一个想法是:偏差行为范围比较大~因为偏差行为是指 "与团体大部份人不一样的行为即是",而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所以一般而言偏差行为应该包含犯罪行为,即偏差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而犯罪一定是偏差行为。
例外情形是:如果一个团体中,大部份的人都在贪污(是犯罪),此时 "不贪污" 反而才是偏差行为,就不适用了。表情


姐说的非常清楚!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0-19 04:2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599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