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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教唆乙去殺丙,乙向丁借一把槍,乙持槍在前往丙家的路上,即被警查獲。 乙該當殺人罪預備犯,試問甲丁的刑責又為何?
想請教各位大大:
甲: 依刑法第29條後段: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依題意,正犯乙尚未著手實行犯罪行為,那甲是否該論以殺人未遂的教唆犯呢? 是有學者持此見解,不過依第29條第1項,正犯必須「實行」犯罪行為,教唆犯方能成立。此已明示排除預備罪教唆犯之可能。(附:妳上面那段是第29條第2項,而非後段。) 教唆未遂是指在著手後,所以甲應該算是未遂教唆吧? 可是書上寫 "未遂教唆指教唆犯預見被教唆者終不能完成犯罪,而仍為教唆者而言。" ,既然可以預見,那這跟虛偽教唆有何不同呢? 1.妳腦中現有概念是章魚哥祖國的想法,書上的是章魚燒祖國的見解,兩者觀點不同,用詞不同。 2.兩派名詞的定義上不同而已,實質上是一樣的東西。 丁: 書上寫: 關於幫助犯之成立 "並不以實際上具有影響力為必要,即不必皆為有效之幫助",好像風險提高就會構成幫助犯,那在著手實行前又如何論處? 丁雖然借一把槍給乙,但是正犯乙都沒用到,最後也沒實行犯罪行為,沒有因果關係,這樣丁還成立幫助犯嗎? 幫助犯同教唆犯,必須正犯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其方能成立。本題中,個人以為不需要討論到幫助犯細部的問題,畢竟一開始就排除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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