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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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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無權代理
甲委任乙於一個月內出售A 畫。甲交付該畫於乙,並授與代理權。一個月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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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7-02 07:44 |
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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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0 鮮花 x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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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甲乙二人間代理行為,時間點方面,一個月內及一個月後,涉及無權代理及表見代理之問題。

乙一個月後仍將A畫出售於丙,係無權代理。然按民法第107條代理權之限制,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丙)。從而,乙代理甲與丙所做成買賣契約及物權行為均為有效。

甲不得對丁主張§767I前段,蓋丁已取得A畫所有‧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03 00:26 |
men624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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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按民170規訂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 非經本人承認 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亦即無權代理行為 其法律效果係屬效力未定
按民110規定 無代理權人所為之無權代理行為 對於善意之相對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無權處份之情形 若交易相對人為善意 動產情形依801及948規定 相對人取得該標的物之所有權
乙以自己名義出賣該物給丙 按118物權效力未定 而甲拒絕承認 物權行為應屬無效 但乙丙間之買賣企約屬債權行為不以處份權為必要 所以仍然有效
此時若丙為善意不知乙非為所有權人 得依801及948規定取得該標的物之所有權
丁亦同上述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7-03 16:44 |
happym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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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想不知道我的答案是否正確
依照無權代理
按民170規訂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 非經本人承認 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如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來說
甲因為民170之規定 尚未喪失所有權 而丙則為未取的所有權
因此甲可向丙請求返還

而丙因未取得所有權 而將該物轉賣給丁 此為無權處分 依照善意取得原則 丁因此而取得該物之所有權
甲也因此喪失該物之所有權
因此丁為該物所有權人 甲非該物之所有權人 故甲不得向丁請求返還
所有物返還 重點在於 請求人是否為該物之所有權人 被請求人是否非該物之所有權人


若依不當得利來請求返還 重點在於

請求人是否受到損害
甲喪失該物之所有權 受到損害

被請求人是否受到利益
丁獲得該物之所有權 得到利益

該情形是否有法律關係
丁取得該物之所有權 是因為與丙之契約所形成之關係 依善意取得為法律上之正當關係

故甲也不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總結 甲 無法向丁請求該物知返還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7-14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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