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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否请问美国总统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产生的?(政治学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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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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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请问美国总统是直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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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29 23:01 |
品管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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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宪法,总统的任期是四年,而只能连任一届。正是因为这样,所以美国总统选举便每四年才举行一次。自19世纪中期起,总统选举大多是两个大党(民主党及共和党)之争。[参 1]
美国总统和副总统选举实行的是先由选民投票,之后采用选举人票制,直接选出总统和副总统的间接选举制度。选举每四年才举行一次(从1792年起)。选举日为11月首个星期一的次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选举日落在11月1日受万圣节影响),最近的总统选举于2008年11月4日进行,奥巴马大胜。下一次选举会于2012年11月6日举行。
来源:
http://zh.wikipedia.org/zh-hk/%E7%BE%8E%E5%9B%BD%E6%80%BB%E7%BB%9F%E9%80%89%E4%B8%BE
俗语说:「天下无难事,衹怕有心人」,虽然这是老生常谈,不过,如果脑中有神圣计划而迟迟未着手去做,眼前有一目标却自忖力有未逮,那么就从现在开始动手进行,一点也不嫌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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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6-29 23:05 |
品管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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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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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选举制度概述
近代以来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的选举行政首脑的方式是由议会选举产生,并对议会负责。而美国创造了一种有别于其他国家的选举总统的特殊方式,总统是由通过全国普选产生选举人团间接产生总统。
一种选举制度除本身存在的危险外,还特别有这种方式产生内战的危险,那么怎样才能找到一种能够充分表达人民的意志,不至过于激发人民的情感,并使他们尽量减少政权空位感,恰合本国的自然条件和为本国政治制度提供保障的选举方式呢?
当时的开国元勋们面临的是这样一个国家:有十三个大小不同的州组成,他们竭力维护各自的权利和权力,怀疑任何中央政府;四百万人口零散分布,并且交通和信息交流不便;相信政党是有害的如果不是明显邪恶的话;感觉到每的美国的绅士们不会参竞选,因为在当时人民看来,应该是政府主动去寻求合格的人选而不是相反。那么在没有政党,没有全国性竞选并且一方面要总统与国会的平衡,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州与联邦政府的平衡的情况下,该怎样去选举总统呢?
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出现了几种不同的声音:◆立法选举派提出了一种方式即由国会选举总统并对它负责。这种思想正是革命时代流行的立法至上主义的反映。他们认为最大的危险来自行政元首的权力,将来野心家可用之变成专制君主。但是反对派认为这种制度会导致政治党派的竞争,讨价还价,腐败,并且可能受到外国的影响,而他们需求的是一个自由政府,一个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府;◆第二种观点是通过民选行政部,由威尔逊,麦迪逊等提倡。但大部分代表对之冷淡,因为当时从美洲政治而言,对民选行政官尚属生疏;◆第三种观点是由各州立法机关选举总统,但大部分代表认为依此种方式产生的总统会因受惠于州立法机关而腐蚀联邦的权威并且在有关联邦的整体问题上很难作出决定;◆第四种方式直选,但是制宪者害怕因对他们州以外的候选人缺乏足够充分的了解,人们会倾向于投票给他们自己的州或民族的最受欢迎的人(favourite sons),这容易导致总统不会代表大多数的人,并且总统选举会将会被大州所操纵,毫不顾忌小州的利益。对于这几种观点大家并未达成共实。
最后,威尔逊提出了一种方案:总统选举团。在1787年7月19日以州为单位表决时,6票对3票予以通过,但对选举团代表的产生改为由各州议会选出,而不是由各州人民选出。8月31日,议会接近尾声时,"11人委员会"对总统的产生提出了一个妥协方案,为了争取立法选举派和小州集团,将总统选举团代表的产生改为由各州议会自行决定。每州总统选举团得各选两人,得票最多者为总统,但其总票数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即绝对多数);如果总统候选人无一人超过半数,联邦参议院就得票最多的前五名举行票决。但随即,舒曼提议,把参议院复选改为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复选,并规定复选时,以州为单位,以免人数众多的大州来压迫小州。在每种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人,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参议院应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这就是1787年宪法规定的方式。
这种选举总统的方式被美国学者称为"奇怪的方式",是美国共和制,联邦制和分权与制衡原则相结合的产物,同时也是多种利益间妥协与协调的结果。这种总统选举方式是各州批准宪法时,反对派唯一不曾谴责的方式。
然而,这种选举总统的方式仅仅运行了四届总统选举就被第12条宪法修正案修改,其主要内容是改变了总统选举的程式,选举团对总统和副总统的投票分开进行。直接起因于1800年杰斐逊的当选是众议院经过36次投票而产生的。为了消除两个总统候选人得票相等,难分胜负的可能,1804年国会通过了第12条修正案。根本原因是由于政党的出现。那些曾经公开反对政党的人在此时着手建立政党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地位。1792年杰斐逊创立了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 party),后来该党分裂,以杰斐逊为代表的一派于1828年建立了民主党(Democratic party),1840年正式确定该名称。1854年民主党分裂,北部反对奴隶制的民主党人和其他反对奴隶制的派别联合成立了共和党(Republican party),南部民主党人主张建立奴隶制国家并叛乱。共和党在1860年林肯当选总统首次执政。政党的发展与选举权的扩展密切相关。19世纪初,选民必须有一定的财产的限制被取消,在选民人数巨增的情况下,需要一种动员广大选民的手段。政党为完成此重要任务而制度化。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的界限并不明显,在意识形态凝聚力和政治纲领鲜明上不如其它民主国家的政党,一个选民将票投给哪一个政党的候选人就意味着他是哪一个党的党员。
现在美国是总统怎样产生的呢?美国总统大选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必须经历政党初选,政党全国代表大会的提名,全国范围的竞选,全民投票,选举人团投票等阶段。
一、政党初选:美国初选是美国的主要特色之一,在全世界的民主国家中,只有美国依赖初选提名各政党的国会和州议员,依赖州的初选来选择总统候选人。它源于19世纪末美国南方一党独大的地区,1917年,美国大多数州都经由政党举办直接初选以利提名。但在本世纪却经历了一个复杂曲折的过程。初选在大选年的二月至六月间进行。各政党在各州进行政党初选。初选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各政党的登记参加总统竞选的人,为获得本党总统候选人的提名而展开争夺;二是各党选出各州出席本党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民主党和共和党确定各州代表数目的方法是各州在国会中议员的数目和上次选举中该党在该州中表现的力量)。依各州法律规定初选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党团会议亦称初选会议,基层会议,党核心分子会议,它是代表其政党并有权推举其候选人的有组织的公民群体。由两党在一州的各个选举点分别举行党的基层会议,由支援本党的选民当场表态支援谁当本党总统候选人,并选出出席县一级代表会议的代表,然后,县代表会议选出州代表会议的代表,州代表会议选出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此会议旨在通过选出支援某一候选人的代表来表明各党在各州内的党员所希望推选的本党总统候选人;另一种是直接初选即透过选民投票方式直接产生党代表并支援某一总统候选人。总统直接选举在州一级举行以显示各州选民希望让谁成为其政党候选人。按照各州的法律,有些州的选民直接投票推选他们属意的总统候选人,有些州的选民则把票投给"保证"在该党的提名代表大会上支援某一候选人的代表。直接初选可分为开放式初选(open primary)和封闭式初选(closed primary)。在开放式初选中,由选民进入投票所时,才决定要参加哪一个政党的初选。在封闭式初选中,选民只能投票给他们政党的候选人。但是各政党大都选择封闭式初选即要求选举人有明确的党派立场。其中,新罕布夏州是最早进行初选的一州,爱阿华州则是全美第一个进行党团会议的州。此两州的选举结果将会影响其后各州的选举结果,被视为大选风向球。
二、政党全国代表大会:两党通常在七八月份各自举行全国代表大会,目的是由各州推选的参加代表大会的代表推选本党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以及制定本党的政治纲领(由提名的总统候选人主持制定)。事实上,总统候选人的提名在初选阶段就由投票人决定了,各总统候选人拥有多少代表支援也已明朗化,因此,全国代表大会实际上只是认可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提名的最后一道程式。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重要性逐渐降低,政党领袖已经起不了多大的作用。而在整个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代表大会都由州内的政党领袖控制,他们利用自己的影响精心挑选代表,以确保这些代表在大会上"正确"投票。有些可能成为候选人的人由于已经得到州政党领袖的支援而拒绝参加初选,以免在初选中失利,相反有些在州初选中获胜的候选人并未得到党代表大会的提名。代表大会选出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必须向各州的主管选举事务的官员登记,然后才能在普选投票时列于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名单。独立总统候选人需要征集登记选民最低数量的签名,方有资格出现在选票上。
三、全国范围内的竞选:九月至十一月期间,各政党推出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在全国代表大会结束后,随即开始漫长而又疲惫的全国范围内的竞选,这一过程长达8至9周,他们在电视上发表演说,进行电视辩论,做广告,到各州与选民见面,表达自己的施政纲领,争取选民的支援,耗费相当可观。在这期间,各种利益集团向两党进行政治捐款,候选人也亲自募集资金。2004年总统选举的资金募集首次受到法律限制,《麦凯思——范尔的德法》禁止企业工会等向总统无限制的捐款,个人捐款的上限被提高到2000美元,这有利于传统上就善于募集小额捐款的共和党。
四、全民投票:全民投票在大选年十一月第一个星期后的星期二进行。宪法规定:各州所选派的选举人数额,与该州有权选举的国会参议员和众议员总数相等。哥伦比亚特区没有国会议员,1961年第23条宪法修正案规定:构成合众国政府所在地的特区,应依照国会规定的方式选派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该特区为此目的应被视为一个州,其选举人的数额应与它有权选举的国会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相等,但不得超过人口最少的州的选举人数额。一现在的情况,该特区有3名选举人。因此,相当于一百名参议员(每州两名)的选举人,加上等同于四百三十五名众议员的人数,连同3名哥伦比亚特区选举人,共有538张的选举人票。为了保证联邦政府立法与行政权的平衡,参议员、众议员或在合众国担任信用职务或受益职务的人员不得被选派为选举人。首先各州的政党组织向本州主管选举事务的官员提供一份支援本政党总统候选人的选举人团候选人,数目和该州的选举数目相等。通常,各政党通过他们州政党代表大会选举或通过州政党领袖任命提名选举人候选人,独立总统候选人很少指定他们的选举人候选人。这些选举人都保证将票投给某一政党的总统候选人。在那天,各州的人民投票选举总统选举人,选哪个政党的选举人候选人代表了他们对总统和副总统的选择。事实上,在选票上通常写的是总统候选人的名字和选举哪个党派的总统选举人候选人集合,而不是列了一个个总统选举人的名单。选民投票给的是支援某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的选举人而非候选人他们自己。目前各州除了缅因州和内不拉斯话加州采取在全州获得多数选票者获得两张选举人票(代表参议院的两张),其余的选举人票给与各个国会选区(congressional district)多数票获得者外,全美其它48个州采取多数代表制(General ticket system),即如果某一位总统候选人在该州获得票数高于对手,即可获得该州的所有的选举人票,简称为"胜者全拿(winner-take-all)"。这种制度并非基于宪法的规定而是基于各州的法律规定。通常在大州投票结果公布之后,将扩大领先者的差距或急剧缩小落后差距,经过此阶段后,由谁当选总统事实上已经确定,除非出现意外情况,因此,接下来的选举人团投票只是一种形式并不具备实质意义。因为在全民投票时,选举人已经保证将票投给某个政党的总统候选人。
五、选举人团投票:在大选年十二月第二个星期三后的第一个星期一,选举人团成员在各州首府分别投票,一票选举总统,另一票选举副总统。(之所以要分别投票,是因为制度的设计者认为这样可以避免腐败、秘密交易和外国的影响)。为了避免选举人选举他们本州最受欢迎的人(favourite sons),选举人至少要有一票投给他们州外的一位候选人。当然,现在这并不是一个问题,因为这已经在政党提名时解决了: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来自不同的州。选举人团成员最初都被认为是最聪明、有政治经验且无党派的公民且都能够在总统选举时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开国元勋的安排因政党的出现而受到损害,选举人团成员都被所属政党操纵而变成投票机器。
投的票然后封印送合众国政府所在地,呈参议院议长。参议院议长在参议院和众议院全体议员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然后计算票数。获得总统选票最多的人,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这种过半数票,众议院应立即从被选为总统之人名单中得票最多的但不超过3人中间,投票选举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州为单位计票,每州全体代表有一票表决权。2/3的州各有一名或多名众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决选总统需要所有州的过半数票。得副总统选票最多者,如所得票数超过所选派选举人总数的半数,即为副总统,如无人得票超过半数,参议院应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两人中选举副总统。选举副总统的法定人数由参议员总数的2/3构成,选出副总统需要参议员总数的过半数票。
以上就是美国总统选举的整个过程,我们可以看出:
1、政党在选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党就是为选举而存在的,大部分过程都是围绕政党展开的。而开国元勋们在制定总统选举程式是并没有政党并且有防范政党的意思,政党进而因此改变了整个选举程式。
2、初选和全民投票是两个极其重要的阶段。因为这两阶段就决定了由谁当总统,而宪法上规定的选举人团投票就变成了一种形式,一种对事实的认定,因此可以说美国总统选举实际上是一种直接选举,不过这种直选是以州为单位进行的,尽管从法律及过程上看是间接选举。
3、总统和副总统是国家一级政府里仅有的两名由全国选民选出的官员。参议员和众议员则是由更少的选民在州或国会选区内选出任职的。
4、美国大选是非常复杂的,有的美国学者称:美国人选择总统的复杂程式对大多数国家的人民简直是一个迷。美国的政治家只有社深谙选举的程式极其实际运作,才有可能取得选举的胜利。而且对于我们而言,要想了解美国的选举过程关键是要看其最初的过程,要从各政党进行的活动看(因为候选人都是以其代表某个政党的身份进行的),而非最后的选举人团投票。
5、选举人团制度发展到现在表面上看违背了设计的初衷,但其所要维护的大州与小州利益的平衡及美国的联邦制,实现最大多数的民主的作用并没有改变,并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
但是美国的选举制度并非完美无缺,特别是选举人团制度,受到许多人的诟病,它有时会导致选举的不公平。但是这样一种制度设计,维系了美国200多年的发展与繁荣,使选举出来的总统得到大多数人的支援,显示了开国者的聪明和智慧,是一个伟大的设计。
俗语说:「天下无难事,衹怕有心人」,虽然这是老生常谈,不过,如果脑中有神圣计划而迟迟未着手去做,眼前有一目标却自忖力有未逮,那么就从现在开始动手进行,一点也不嫌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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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6-29 23:07 |
anita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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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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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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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6-29 23:12 |
mchang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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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很清楚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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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7-01 2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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