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0-06-27 22:17 發表的 [民法]/虛偽意思表示及無權處分:
99鐵路高員三級..民法總則考題...
甲出資向乙購買A屋,並和丙約定,借用丙的名義,將A屋登記在丙的名下,
並明示丙不得任意處分A屋。丙將A屋出售給知情的丁,並辦妥A屋的所有權
移轉登記。請就此事實說明虛偽意思表示及無權處分的要件及效力。
.......
真買賣
乙
_________ 甲 乙 <-> 甲 真買賣
| 甲 <-> 丙 假登記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 假 ※ 所以 甲:A屋
真正權利人 | 登 丙:A屋
登記名義人 | 記
真買賣 |
丁
_________ 丙
→ 無權處分
惡意 真移轉
甲 <->丙 依民法第87條第1項 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者,無效。
所以
甲仍為A屋所有權利人。
1) 甲 -> 丙
1. 民法第177條第2項 不法管理 - 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利益管理之。
2. 民法第179條 不當得利 - 無法律上原因之受益,致他人損害,成立不當得利,應返還其利益。
3. 民法第184條 一般侵權行為
4. 民法第767條 除去妨害請求權(塗消登記)及回復請求權(返還A屋)
丁 <-> 丙
丁丙間之買賣(債權行為),不因丁惡意或善意,皆為有效
但丙無權處分A屋,加上丁為知情之惡意第三人,故移轉(物權行為)為無效。
其無法律上之原因,丁占有A屋,故依民法129、767請求返還A屋。
2) 丙 -> 丁
1. 民法第118條 無權處分 -> 甲不承認即無效。
2. 民法第179條 不當得利
3. 民法第767條 除去妨害請求權(塗消登記)及回復請求權(返還A屋)
3) 甲 -> 丁
如丙怠於行使上述之權利,甲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上述丙對丁之權利。
個人認為
有共同共有的權利義務關係,才有分為內部關係和外部關係
甲丙並非共有權利義務,所以不能以對外關係來解釋。
供參考,不一定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