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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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甲男乙女為夫妻,甲之父丁尚生存。乙因難產,生一子丙後,即死亡。乙死亡三小時後,丙即夭折。關於乙之遺產繼承,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繼承權之取得須符合"同時存在"原則,乙難產先死,且生下一子丙。 按民法第1138條本文及第一款規定,甲丙有繼承權。 乙、丙死亡時點很接近,但非同時死亡。至於丙後來死亡,乃剛出生嬰兒 無直系血親卑親屬,其所分得乙之遺產,當然有其父甲所繼承(§1138(2))
Q2依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對於繼承人有遺產酌給請求權,此項遺產酌給請求權性質上屬於:
s1149中,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是指誰呢? 通常指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人,如:被繼承人年事已高之父母、或嬰兒 按你說法即,是"甲去養別人 。
又為何是遺產債務? 按被繼承人死後,繼承人承受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從而 繼承他人扶養義務,乃係繼承"被繼承人債務",亦即遺產債務。
Q3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死亡後,乙、丙、丁為遺產分割,乙分得房屋一棟,丙分得土地一筆,丁分得股票,各價值300萬元。惟於遺產分割前,乙所分得之房屋,因地震毀損,價值僅存150萬元,則乙可向丙、丁各求償多少?
按民法第1138條及1144條規定,甲死後,繼承人為乙丙丁三人,其應繼分各為1/3。 次按第1168條規定,各繼承人按其所分得部分,對於他繼承人因分割所得之遺產,負擔保責任。
甲所遺留遺產,為房屋、土地、股票,題旨說明各值300萬,即甲之遺產共900萬。 又地震後,乙所分得房屋僅剩150萬(此時,甲遺產為750萬)
地震前: 乙丙丁各分得300萬 地震後: 750萬/3=繼承人所應繼承之遺產=250萬(乙丙丁各分得250萬) 結論: 乙分得150萬,剩餘100萬(250萬-150萬)得分別向丙、丁索取50萬
以上如有錯誤,煩請指正,受益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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