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kad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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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甲男乙女为夫妻,甲之父丁尚生存。乙因难产,生一子丙后,即死亡。乙死亡三小时后,丙即夭折。关于乙之遗产继承,下列叙述,何者为正确?
继承权之取得须符合"同时存在"原则,乙难产先死,且生下一子丙。 按民法第1138条本文及第一款规定,甲丙有继承权。 乙、丙死亡时点很接近,但非同时死亡。至于丙后来死亡,乃刚出生婴儿 无直系血亲卑亲属,其所分得乙之遗产,当然有其父甲所继承(§1138(2))
Q2依民法第1149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继续扶养之人,对于继承人有遗产酌给请求权,此项遗产酌给请求权性质上属于:
s1149中,被继承人生前继续扶养之人,是指谁呢? 通常指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之人,如:被继承人年事已高之父母、或婴儿 按你说法即,是"甲去养别人 。
又为何是遗产债务? 按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承受其财产上之权利、"义务",从而 继承他人扶养义务,乃系继承"被继承人债务",亦即遗产债务。
Q3甲男乙女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死亡后,乙、丙、丁为遗产分割,乙分得房屋一栋,丙分得土地一笔,丁分得股票,各价值300万元。惟于遗产分割前,乙所分得之房屋,因地震毁损,价值仅存150万元,则乙可向丙、丁各求偿多少?
按民法第1138条及1144条规定,甲死后,继承人为乙丙丁三人,其应继分各为1/3。 次按第1168条规定,各继承人按其所分得部分,对于他继承人因分割所得之遗产,负担保责任。
甲所遗留遗产,为房屋、土地、股票,题旨说明各值300万,即甲之遗产共900万。 又地震后,乙所分得房屋仅剩150万(此时,甲遗产为750万)
地震前: 乙丙丁各分得300万 地震后: 750万/3=继承人所应继承之遗产=250万(乙丙丁各分得250万) 结论: 乙分得150万,剩余100万(250万-150万)得分别向丙、丁索取50万
以上如有错误,烦请指正,受益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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