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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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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高考公共政策討論
經過與大大的討論後,覺得公共政策應該是越討論愈能從中受益(所以您不要只是搭便車喔!
歡迎加入討論),
行政學早期過於侷限自我範圍,直到晚期後行為主義出現後才有多元化發展,
公共政策也是近代才出現,公共政策著重在理論與實務的相互佐證,
不如有志考上的戰友們可以一起提出目前的時事與課本理論的結合例證,
降樣,寫答案時才不會落入向丘昌泰老師所說的只準備饅頭的材料叫閱卷者自己攪和,

例如:
垃圾桶決策的例證?

早期好像是談到假釋犯門檻經過白曉燕命案後提高了...(更正)
政策窗的例證? 
 
最近呢? 第二代健保現在通過了嗎?是以家戶為單位繳納保費?
政策網絡的例證?

公共選擇理論的例證?
最今看到早期的舉例是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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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NIMBY在2010-06-22 18:4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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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2 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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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策網絡理論來談ECFA政策:

中央政府從總統到行政院各級專業官僚,應該算是一個具高度穩定度、具專業性技術且組成成員封閉的「政策社群」。

而以在野黨主席所領導的在野陣營,成員也有一定的限制、亦具備一定的政策及政治專業知識,但成員的穩定度卻未必如政策社群高,所以應該算是持反對意見的「專家網絡」。

另外,受到ECFA政策而權益受影響者,可能有兩種正反意見不同的「製造者網絡」,其以經濟利益為構成網絡關係基礎,成員亦有一定的流動性,但仍具一定限制性的垂直互賴關係,例如支持ECFA者主

要題以兩岸商業利益為主的台商或及相關上下游工商業;而反對者則是可能遭到大陸廉價輕工業商品衝擊的國內傳統產業上下游業者。

最後,關心ECFA議題是否會影響台灣未來發展及主權自主性至的一般民眾,成員眾多、關係穩定低、流動性高,亦無法呈現成熟而穩定的網絡組織,水平意見表達亦無限制,自然屬於「議題網絡」一族。

就該議題目前發展的局勢及過程而言,考試應該不會只考到這個程度!

按丘昌泰新版課本例題分析,他是以美濃水庫沒蓋成,歸功於當地居民與各界成員組成的「議題網絡」,因為網絡的開放性使參與成員眾多,影響力大增,所以反水庫訴求自然成功。
如果弄了這麼大一套理論,只為了用來可以用「鄰避情結」的抗爭,就可以解決的政策推動受阻現象,似乎沒有必要搞得這麼累吧!

而且,ECFA用政策網絡理論這麼一分析發現,正反意見都有,也幾乎遍及各層級,這樣的區別是否具有實益?

個人淺見認為,「ECFA議題的經濟性與政治性」爭議,如何套用政策理論加以解決,應該是比較好的考點。

因為,就ECFA的決策過程言,它是由總統個人及其小型智囊團隊所推動,可說是相當符合「新國家論」者所言,強力展現國家自主性的政策,也是馬政府以「經濟為主軸、儘量避免去考量政治」思考下所制定的政策;就公共政策觀點,可說是十足十的「專家政治」,其發展歷程幾乎很少有民意政治的加入,因此可說是由經濟技術官僚所主導的新型兩岸政策,無怪乎會引起在野黨及民間越來越強大的反對聲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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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2 22:53 |
afei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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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不喜歡─再談政策網絡理論的前景

相較於團體論及利害關係人理論,新崛起的「政策網絡」理論,還有很多待加強之處。

我所謂的團體論,包括利益團體和統合主義(巨型利益團體),因為其是經由登記為正式組織而成立,所以邊界明顯,成員屬性明確,最重要的是,具有一定的制度規模,適用新制度論對成員的制約,讓成員的態度行為有跡可循。難怪人家政治學者愛用這套理論。

而利害關係人理論也有法學界愛用,就是所謂的第三人效力關係,因只要因權利義務受到具體法規範影響,就可論以利害關係人,雖然其本身定義較明確,但受惠於法學理論的引用,使其邊界明確度甚至高於團體理論。

唯獨政策網絡,可能是新進成員的菜鳥吧,還被列入觀察名單中;依照丘昌泰新版課本所言,Rhodes用人際關係互動、利益團體與政府的互動、國家機關與公民社會的互動等三層面觀察,再依成員關係穩定度、整合度、資源互賴度、水平意見表達受限程度來區分,有這麼多種構成條件組合,還是看不出其正式的界定在哪裡?

唯一可能的好處在於,這套理論很符合民主精神,原則上,社會中每個人都可以被納入各類型的網絡中,只要個體夠主動積極,無須參與利益團體或牽掛上法律的利害關係,都可以投入政治場域。但就是因為邊界不明顯,又沒有制度規範,使得該理論中的個體行為,很難「有跡可循」,理論的可預測力,自然大幅下滑,那麼要成為一套可廣泛推演的理論,恐怕還得多多修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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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2 23:25 |
NIM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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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網絡類型整理)
1.統合主義最早發生在奧地利,逐漸被歐洲其他國家所採用,主要是由國家賦予各社會團體特權,得以
   參與政府的決策,且可以使勞資雙方的問題獲得解決,但是批評者認為,那些被賦予特權的代表
   與政府官員無異,有官僚化的傾向,且強制性的參與不符合結社自由原則,也缺乏國會的監督
2.在英美國家重視多元主義的利益團體力量,由各利益團體向國家爭取其利益,但其缺點是弱勢者的利益未受重視
 且Rowi 在其"自由主義的末日"一書中也提到,利益團體紛紛向國家爭取利益造成大眾悲劇資源的浪費
3.因此,晚近的政策網絡的發展,一方面可以避免統合主義過於重視國家主導另一方面又強調利益團體的角色
可謂是綜合兩者的優點,政策網絡同事重視正式互動關係和非正式互動關係對政策產出的影響;強調不同領域的政策網絡
有其差異性,較能提供可預測性的政策結果.


[ 此文章被NIMBY在2010-06-23 12:5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3 12:34 |
afei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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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問一下,ECFA是屬於哪一類型的公共政策?
又公共政策的分類,有何區分實益,經過歸類的ECFA,是否具備這樣的實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4 2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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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是一個很大的policy bundle (政策樹叢) 大大小小的條列式的或未知的項目(目前還未定妥) ,很難判斷,不像管制美牛進口政策一樣,很單純的就是管制政策,
不過,個人淺見覺得,ECFA主要在降低關稅,可以使市場失靈現象減低,應屬於一種政府的政策工具,如同Weimer and Vining 所謂的市場失靈時,政府可以採取之對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5 17:30 |
afei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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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個人淺見,ECFA應屬管制性政策,理由說明如下:
根據T. Lowi對管制性政策所下的定義,指政府機關設立一種特殊的原則或規範,以指導政府機關及標的人口從事某些行動,或處理各種不同利益的政策。

就實務面而言,ECFA屬於經貿政策條約,無論其內容如何,一旦條約簽成,經立法院通過,其效力等同法律,屆時對國內相關產業,無論好壞,都發生拘束力,故應屬管制性政策。

眾多公共政策,因性質差異大,內容範圍廣泛,所以需要分類,以便決策者處理政府問題時,得以針對不同性質的政策類型,採取不同的決策
途徑。

ECFA既屬零和賽局的管制性政策,勢必造成一方獲利、另一方失去利益,所以尚未執行即已引來巨大抗拒聲浪。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5 22:59 |
afei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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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MBY說的好像也有道理!
看著幾個政策類型定義,再想一下,覺得應該比較像是「重分配性政策」!

我的推論是,ECFA既然被政府當成是單一政策,就應該加以分類(其實是為了考試)!
而其與對岸談判的結果,就各項條件對國內產業而言,非輸即贏,彼能符合「將某一標的人口的利益或成本轉移給另一標的人口享受或負擔的政策。」
所以,我必須推翻前面的結論,將ECFA定義為「重分配性政策」。

就像當年加入WTO一樣,政府為因應部份遭受WTO衝擊的國內產業,主要是農業,予以補助或協助轉型,而這類政策則屬於「分配性政策」,用以搭配重分配性政策所造成的傷害。如今的ECFA也應該會有專屬的「分配性政策」,才能平撫遭受損害的產業,才能使這項政策順利推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9 2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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