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20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pinkrabbit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法緒]法定期間和通常法定期間不一樣嗎??
不變期間亦是法定期間
但為何非不變期間為通常法定期間
這是為什麼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pinkrabbit在2010-06-20 15:28重新編輯 ]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0 15:22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通常法定期間及不變期間,皆屬法定期間。

所謂通常法定期間,乃指法定期間中,非屬不變期間之法定期間。如聲請回復原狀
期間(§164I)、證人請求日費旅費期間(§323II)等
所謂不變期間,係指法定期間中,依法律規定而不得伸長或縮短之期間。如上訴期間
(§440,481)、抗告期間(§487)等

上述兩者差別於,前者如逾通常法定期間,法院尚未駁回,該行為仍為有效;後者
如於不變期間,及行為不合法,惟若符合回復原狀事由(§164)得聲請之。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0 19:45 |
pinkrabbit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1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kad716 於 2010-06-20 19:4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上述兩者差別於,前者如逾通常法定期間,法院尚未駁回,該行為仍為有效;後者
如於不變期間,及行為不合法,惟若符合回復原狀事由(§164)得聲請之。

不好意思,我不是想找碴,我在想"如於不變期間"是不是應為"如逾不變期間,即行為不合法"
因為老實說我看很久,不解其意。


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0 20:11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不好意思,我不是想找碴,我在想"如於不變期間"是不是應為"如逾不變期間,即行為不合法"
因為老實說我看很久,不解其意。

恩,純粹筆誤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0 21:1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727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