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446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户政事务所结婚的证件
应备证件
一、结婚当事人为国内现有户籍者,应查验其国民身分证、印章(或签名)、户口名簿、最近二年内所摄正面半
身彩色相片一张。国外结婚已生效后授权委托他人办理者,应查验经驻外馆处或行政院于香港、澳门设立或指定
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之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即授权书上所载之被授权人)之国民身分证、签名或盖章。
二、结婚当事人为国内曾有或未曾设户籍者,应查验其护照或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依法核发之居留证明文件。
三、在国内结婚者,应查验其结婚书约。书约应载有结婚双方当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护照号码或居留证号码)、户籍住址(国外居住地址)等相关资料,及2人以上证人签名或盖章等相关资料。
四、在国外结婚已生效者,应查验经驻外馆处或行政院于香港、澳门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之
结婚证明或已向当地政府办妥结婚登记(或结婚注册)之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加盖「符合行为地法」之章戳,
并得免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五、结婚当事人一方为外国籍者,另应查验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声明书,经驻外馆处验证之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及
中文译本。
六、在国外作成之结婚证明文件之中文译本,应由驻外馆处验证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
七、与大陆地区人民办理结婚登记者,应查验结婚证明文件及经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发给加盖「通过面谈,请凭
办理结婚登记」章戳之台湾地区入出国许可证。在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作成之文书,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
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

八、未成年人结婚者,应查验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书。

九、户政事务所于必要时,得以书面请相关机关协助查证当事人婚姻真伪,并出具查证资料。但情况急迫者,得以
其他迅速有效方式为之。

第八款提及会查验未成年人父母之同意书,如果没有同意书基本上,是不会让你登记结婚,所以婚姻也就无效。

以前仪式婚,答案应该是"得撤销",这点比较没有问题;97年5月23日以后结婚,改采登记婚,有瑕疵存在。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9 10:21 |
NIMBY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以这题答案有争议? 这是大家讨论后的结论吗
如果烤出来考选部答案应可以有两种:得撤销?和无效?
目前近3年的考题中出现两次,分别的解答是:得撤销(暂时未找到何年的考题但是近3年可以确定),另一次是无效(就是本题所问)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9 11:24 |
sikad71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考出来,得撤销会比较贴近题目意旨,盖条文已有明文规定。
最后公布答案,也可能两者皆对,有其争议性存在。

唯一肯定的是,97年前,这种类型选择题答案,的确是得撤销。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9 16:26 |
aechenlu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湏双方当事人之婚姻意思健全趋于一致
2.已达法定年龄男满18女满16(民§980)
3.湏得法代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结婚应得法代人之同意(民§981)
4.当事人并非禁婚亲之结婚:当事人与下列亲属不得结婚(民§983Ⅰ):
(1)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
(2)旁系血亲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之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
    不在此限
(3)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5.湏非在监护关系续中:监护人与受监护人,于监护关系存续中,不得结婚.但经监护人父母
同意者,不在此限
6.湏非重婚
7.湏非不能人道
违反4&6项之要件结婚无效(民§988)
违反其他各项要件者,其结婚系得撤销(民§989~§997)

结婚之撤销法定除斥期间(民§990) 结婚违反§981之规定,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之.--->故此题为[得撤销]
但知悉其事实之日5山逾六个月或结婚已逾一年或怀胎者,不得请求撤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7-30 21:31 |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民法]: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婚姻效力
得撤销 +1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31 12:15 |
daphne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1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民法]: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婚姻效力
刚才查了一下考选部给的答案......答案是C
98年度的考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7-31 12:40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2743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