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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给付诉讼之要件 ) 人民与中央或地方机关间,因公法上原因发生财产上之给付或请求作成行政处分以外之其他非财产上之给付,得提起给付诉讼。因公法上契约发生之给付,亦同。 前项给付诉讼之裁判,以行政处分应否撤销为据者,应于依第四条第一项或第三项提起撤销诉讼时,并为请求。原告未为请求者,审判长应告以得为请求。 除别有规定外,给付诉讼以高等行政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给付诉讼: 特性:不必事先提起诉愿因为不是针对行政处分,且亦无提起时效之规定 (1).公法上原因发生财产上给付: ex:公法上无因管理请求权, 公法上不当得利请求权(行程127) 行程法126 行政机关废止合法之行政处分给于人民信赖补偿时,人民如果对 补偿金额不同意时,得提起给付诉讼 cf. 其他: 行程法120,行政执行法41 (2)请求做成行政处分以外之非财产上处分 (结果除去请求权)--> ex: 行政机关铺柏油不小心铺到人民土地上,人民可请求行政机关铲除柏油; 或者 卫生署发布宣布某产品含有致癌物质但却弄错对象,该当事人得请求行政机关澄清错误讯息; cf.事实行为应该提起"一般给付诉讼" (3)公法上契约发生给付: ex:行政契约 (行程法14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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