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47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utekin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强制性交罪

各位好,我在做法学历届考古题时,对于强制性交罪的犯罪拿捏有疑问,题目如下

(1) 夫甲对妻乙强制性交,其法律效果为何?答案是"甲犯强制性交罪";

另外一题目如下~

(2)甲男与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4 13:41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事实上成立强制性交,但是依据刑法229条一是告诉乃论之罪!!
所以事实上甲夫是成立221强制性交,但乙妻不为告诉诉讼程序上即欠
缺诉讼条件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4 17:59 |
cutekin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q8791042 大大您好:

我还是有一点馍糊呢~~~

1. 夫甲对妻乙强制性交,其法律效果为何?
(1)甲仅论以强制罪 (2)若乙不提出告诉,甲不犯罪 (3)甲不犯罪 (4)甲犯强制性交罪

答案是(4)甲犯强制性交罪

2.甲男与乙女为夫妇关系,乙见其夫终日在外拈花惹草,数月未履行同居义务,某日,以强制手段为甲进行口交行为.试问依我国现刑法之规定,乙之行为成立何罪?
(1)不经甲提出告诉,乙成立强制性交罪 (2)若甲提出告诉,乙成立强制性交罪 (3)若甲提出告诉,乙成立强制猥亵罪 (4) 无论甲是否提出告诉,乙不成立犯罪

答案是(2)若甲提出告诉,乙成立强制性交罪

如同您所述
第一题的甲夫和第二题的乙女已经成立刑法221强制性交罪了,为什么第二题还要甲男提出告诉,乙女才会成立强制性交罪呢?而第一题乙妻不用提出告诉,甲夫就成立强制性交罪呢?

感激不尽~~~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4 22:17 |
a454511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3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 夫甲对妻乙强制性交,其法律效果为何?
(1)甲仅论以强制罪 (2)若乙不提出告诉,甲不犯罪 (3)甲不犯罪 (4)甲犯强制性交罪

如果说以文字观点叙述的话

(2)若乙不提出告诉,甲不犯罪

这个错误在于,若以不提出告诉,甲之行为依然犯罪,只是因告诉乃论之六个月过去而追诉时效消灭,故为不受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4 23:10 |
cutekin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喔,原来第二题答案(1)和(2)都对

而就算被害者不起诉,加害者之行为依然犯罪

这样我了解了,谢谢a4545111和q8791042大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16 00:3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100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